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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東縣府公帑為業者過度開發解套 監察院:法務部偵辦有無刑責
台東縣府公帑為業者過度開發解套 監察院:法務部偵辦有無刑責

台東縣府公帑為業者過度開發解套 監察院:法務部偵辦有無刑責 5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邱璽臣/台北報導

針對台東縣政府以6.29億買回美麗灣開發案建物一事,監察院糾正縣政府濫用BOT協調機制,將法院已判決認定且可歸責於民間機構的事由,決議為「不可抗力及除外情事」,使業者得免除違約責任。監察院並要求財政部檢討相關規定,另請法務部依法偵辦相關人員有無涉及刑責。

監察院今(17)日指出,台東杉原海水浴場美麗灣渡假村BOT案,自民國92年台東縣政府與美麗灣公司簽訂合約,94年動工興建、96年主體建物完工。然因台東縣政府未監督業者於開發前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估,又任由業者不當擴大旅館量體,衍生環保抗爭及訴訟爭議,纏訟10幾年,台東縣政府於109年依仲裁判斷,耗資6.29億元買回美麗灣建物,嚴重排擠地方發展及建設,有負縣民所託。

監察院內政及族群委員會會議於昨日通過監察委員高涌誠、田秋堇、趙永清的調查報告及糾正案,糾正台東縣政府,要求財政部檢討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關於投資合約及協調委員會的相關規定,另函請法務部依法偵辦相關人員有無涉及刑責。

糾正案文指摘台東縣政府的缺失如下:

一、台東縣政府與美麗灣公司濫用促參協調機制,將法院判決已認定的事項提送協調,由協調委員會於104年6月27日將可歸責於美麗灣公司的規避環評及過度開發而引發重大環保爭議等事由,及未能通過環評而導致投資計畫不能繼續執行的責任,決議為不可抗力及除外情事,使美麗灣公司得免除契約責任。再由協調委員會於106年3月23日作成該建物未來可供文教設施、遊憩設施、公益機構使用的結論,作為日後仲裁庭判斷縣府應買回美麗灣建物的重要理由。台東縣政府對協調委員上開明顯不利於縣府及縣民的決議及結論,未本著公益原則提出異議,明顯濫用裁量權。

二、本案主任仲裁人顏○明曾任第八任、第九任協調委員,參與做成前開不利於台東縣政府協調委員會決議,仲裁庭的組成有重大瑕疵。且仲裁判斷稱美麗灣公司得依不可抗力終止BOT合約,判處台東縣政府應依鑑價結果收購開發案建物,其認事用法顯有重大違誤。台東縣政府在仲裁期間未本著公益原則提出抗辯,顯有重大違失。

三、本案建物鑑價所採成本法雖與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及相關規定無不合,但該建物因未通過環評,無從作為旅館使用,仲裁庭卻以旅館的營運性資產作為估價條件,且BOT合約限制建物高度不得超過13公尺,房間數不得超過80間,台東縣政府買回的建物卻高19.8公尺,房間數達123間,形同以公帑為業者過度開發行為解套,因此認定有違失。

此外,監察院表示,本案台東縣政府對於協調委員會及仲裁案相關卷證資料,均核列為機密文書,禁止監察院對外公開。監委指出,促參案件具有公權力性質並攸關公共利益,且此案涉及公務機關台東縣政府的行政作為,仲裁結果更涉及6.29億人民納稅錢的動用,但爭議處理階段的協調及仲裁相關程序及文件,除雙方皆同意外,竟禁止對外公開,實有違公開透明原則。促參法主管機關財政部宜考慮採法務部的建議,於投資契約範本內明訂公開仲裁程序、仲裁判斷書及估價報告等文件,並應檢討現行協調委員會運作指引的相關規定。

新聞照來源:記者邱璽臣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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