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無前例/修法開門 監委為翁啟惠浩鼎案向懲戒法院聲請再審 - 匯流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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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無前例/修法開門 監委為翁啟惠浩鼎案向懲戒法院聲請再審
史無前例/修法開門 監委為翁啟惠浩鼎案向懲戒法院聲請再審

史無前例/修法開門 監委為翁啟惠浩鼎案向懲戒法院聲請再審 9

匯流新聞網記者何豪毅/台北報導

監院今(11)日表示,中研院前院長翁啟惠遭指涉入「浩鼎案」,108年獲判無罪定讞,但監察院106年通過彈劾,經翁多次陳情,監院3月8日修正《監察法施行細則》,並依此法調查發現,有足認應變更原確定判決之「新證據及新事實」,據此向懲戒法院聲請再審。

這份3月8日監察院會議通過《監察法施行細則》第14條之1修正草案,監院說明:「主要是填補現行懲戒確定判決後,監察院提起再審之訴相關規範的闕漏,完善程序和救濟機制,俾充分發揮權利保護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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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此,監委趙永清表示,這項修法算是「開門」,為過去受監院調查後移送懲戒法院的案子,提供了一條救濟管道。但他也強調,開這扇門仍有兩道「關卡」,一是要針對懲戒法院判決基礎事實「有新事證」,二是要經監院委員會審議通過,並非所有遭懲戒法院判決的案子都可以平反。

監委浦忠成、趙永清、高涌誠指出,原判決認為翁啟惠應揭露當時已成年子女所有之浩鼎公司股票,未予揭露即有違該院「科技移轉利益衝突迴避處理原則」;但查《憲法》保障學術自由,中研院應受學術自由保障,技轉及產學合作涉高度專業與高度科技性,基於學術自由,中研院應認其有判斷餘地。

此外,監委也認為,法院判決應尊重中研院對於翁啟惠「是否未揭露可能發生利益衝突之情事」所為之認定;另依中研院智財技轉處前處長楊富量說明,如創作人「無執行科技移轉業務」,「當然沒有負擔揭露義務」之問題。

不過此案可以預料將引起極高爭議。浩鼎案為第五屆監委(俗稱馬系監委)調查後送懲戒法院,卻在第六屆監委(英系監委)手中兩度提出「再審」。去年八月,碩果僅存的唯一一位「馬系監委」王美玉即表示是「一案三查」、「一個翁啟惠,兩個監察院」?對程序不正義提出公開質疑。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何豪毅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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