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茂鍾案/南高院曾杉平法官受禮不當往來 監院全票通過彈劾 - 匯流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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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茂鍾案/南高院曾杉平法官受禮不當往來 監院全票通過彈劾
翁茂鍾案/南高院曾杉平法官受禮不當往來 監院全票通過彈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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匯流新聞網記者何豪毅/台北報導

商人翁茂鍾與審檢警調高官往來,以贈禮、邀宴、賤賣股票等方式賄賂,被監委稱為「百官行述」的「翁茂鍾案」,又一法官中箭。監院今(10)指出,台南高分院法官曾杉平收受翁襯衫及保健保養品,與涉訟當事人有不當接觸,經審查會全票通過彈劾,送懲戒法院審理。

監院指出,曾平杉於76年間即與翁茂鍾因參加喜宴相識,知悉翁時任佳和集團總經理,而曾平杉之女於82至83年曾經持有怡華公司股票10萬至18萬元不等(以每股10元計算,下同),曾平杉本人於84至87年亦曾經持有佳園建設股票約200萬至210萬元,顯見曾與翁交情匪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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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監院也查出,86年間佳和集團旗下怡華公司所涉百利案經媒體大肆報導,且依翁茂鍾記事本所載,於90年8月9日「曾平杉家 討論百利案」勾稽可明,曾平杉顯有知悉翁茂鍾或其相關聯公司涉訟中,並且討論提供法律意見。

監院並表示,曾平杉既已知悉翁茂鍾或其相關聯公司涉訟中,除毫不迴避討論提供涉訟案件法律意見外,並持續與翁茂鍾飲宴見面往來、接受翁茂鍾給予其本人、家人及友人各類幫助,並收受翁茂鍾餽贈之襯衫及保健保養品,核有違失,情節重大。

因此監委認為,曾平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法官法》第18條第1項前段、第30條第2項第4款及第7款、第49條第1項、《法官守則》第1點、《法官社交及理財自律事項》第6點及《法官倫理規範》第5條、第8條第2項、第3項及第22條等規定,違失行為情節重大,有懲戒之必要,審查會全票通過彈劾,並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照片來源: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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