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流新聞網記者何豪毅/台北報導
原民獵槍文化與槍砲管制政策相牴觸,究竟執法標準在哪裡?大法官會議第803號解釋今(7)日出爐,認定《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尚不生違反憲法比例原則問題,但關於《野生動物保育法》關於原民「非定期性」獵捕,大法官認為有違比例原則。
布農族原民獵人王光祿持獵槍上山狩獵,遭判3年6月徒刑,引起民間維權團體重視,經提起非常上訴,對於限制原住民只能使用自製獵槍,對尊重及保障原住民族傳統習俗文化政策有所牴觸,導致執法機關執法標準不一等爭議,各方提出諸多見解。
大法官會議解釋文指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20條關於「原住民未經許可,製造、運輸或持有自製之獵槍……」部份,就除罪範圍之設定,尚不生違反憲法比例原則問題;對於原住民質疑「自製之獵槍」一詞有明確性疑義,大法官解釋則認為尚與法律明確性原則無違。
至於同法第2條第3款規定,原民團體認為對於自製獵槍之規範尚有所不足,未符合使原住民得安全從事合法狩獵活動之要求,大法官則指與憲法保障人民生命權、身體權及原住民從事狩獵活動之文化權利之意旨有違,要求有關機關2年內檢討修正。
另對《野生動物保育法》規範,原民基於其傳統文化、祭儀,獵捕宰殺野生動物,採事前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之管制手段,大法官會議認為尚不違反憲法比例原則。
不過對同法有關「非定期性」獵捕活動所定申請、程序規定部分,其中就突發性未可事先預期者,大法官會議認為「欠缺合理彈性,對原住民從事狩獵活動之文化權利所為限制已屬過度,有違憲法比例原則」,應自即日起不再適用,不受獵捕活動5日前提出申請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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