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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恪盡「解僱迴避義務」 玉山神學院解僱教師遭判違法
未恪盡「解僱迴避義務」 玉山神學院解僱教師遭判違法

未恪盡「解僱迴避義務」 玉山神學院解僱教師遭判違法 5

匯流新聞網記者何豪毅/台北報導

去年玉山神學院以「業務緊縮」為由,解僱曾對校方發表異議的基督教人文學系助理教授陳文珊,引起師生譁然,高等法院花蓮分院近日做出判決,認定教師和神學院構成勞動契約,受勞基法保障,校方對陳文珊強制資遣顯未達「解雇最後手段性」,判決解僱不合法,應恢復僱傭關係並給付期間全數薪資。

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判決指出,雇主行使解僱權時,因「涉及勞工既有的工作將行喪失,屬憲法工作權保障核心範圍,因此在可期待雇主範圍內,捨解僱而採用對勞工權益影響較輕之措施,應係符合憲法保障工作權之價值判斷」;解僱應為雇主終極、無法迴避、不得已的手段,即「解僱之最後手段性」。

陳文珊因自2016年起,公開質疑玉山神學院內部未按規定標準發放助理教授完整薪資,加上長年來挺身支持弱勢與同志人權等,與校方主張有所出入,在校內引發不小爭議,2019年遭玉山神學院以「業務緊縮」為由針對性解雇,讓陳文珊無法接受,提起民事訴訟。

法院認為,神學院教師工作明顯有從屬性,構成勞動契約而受《勞基法》保障;該法第9條連續續聘後已屬不定期契約;玉山神學院儘管大學部招生趨緩,但研究所並無缺額,未達「業務緊縮」;校方未先協助教師轉調,也未招募教師自願優退,也未提出合理標準選擇裁員對象,即針對她強制資遣,未達「解雇的最後手段性」,因此認定解僱不合法。

判決中並具體說明「解僱合法」之4項要素,包括一、人員削減有必要性。二、雇主恪盡解僱迴避義務。三、公正選定被解僱者。四、恪盡說明、協議義務。

法院並解釋,「解僱迴避義務」為「具體來說如停止進用新人、削減重要幹部報酬、停止加薪、獎賞、削減正常外時段的勞動、非正規從業人員的解僱、募集希望退職者、安插轉職或調整職務」。判決書指出,募集希望退職者之措置,為迴避解僱措置的基本內容,如果雇主沒有採取該措置,一般多認為未恪盡解僱迴避義務,整理解僱違反誠實原則,該解僱應為無效。

高教工會對此判決表示歡迎,認為高等法院此起勞方勝訴判決,對宗教學校教職員勞權有相當大的象徵意義,呼籲各界自其中習得勞動正義價值。工會並強調,不論是一般大學或宗教學校,都更該以身作則嚴肅看待勞動保障原則,捍衛教職員的工作權利。

照片來源:高教工會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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