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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靖芸律師專欄】夫妻不履行同居是惡意遺棄?實務上又會怎麼判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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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靖芸律師專欄】夫妻不履行同居是惡意遺棄?實務上又會怎麼判斷呢?

【黃靖芸律師專欄】夫妻不履行同居是惡意遺棄?實務上又會怎麼判斷呢? 5

黃靖芸/律師

最近有網友po文分享自己與結婚近十年的丈夫準備離婚的情形,內容提到她與丈夫結婚了快十年,雖然過程中難免有磨擦,不過卻逐漸發現丈夫似乎對家人並不是太在乎,除了提到離婚時面無表情直接答應,甚至在她生重病需要到醫院就診時毫不理睬,直接拋下她跟年幼的小孩跑去參加朋友的聚會,讓她澈底感到心死,最後決定要狠下心跟丈夫離婚。

假如遇到這種情形,雙方無法和平協議離婚,必須上法院決定離婚結果的話,可以用「民法第1052條 的訴請離婚十大事由」來訴請離婚,以該網友發生的故事來看,十大事由中看起來最接近的,第一個就會想到第五款的「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不過法條中所說的惡意遺棄情況跟這個網友發生的故事一樣嗎?

實際上,法條中說的惡意遺棄其實還包含很多情況喔!

這邊所說的惡意遺棄,主要包含幾個情形,例如未履行同居義務、未負擔家庭費用、未盡扶養義務、未盡到夫妻應協力之義務 等等,而這些情況的發生還需要處於繼續當中,才會適用這個事由。

因此像是妻子因為在外賭博,連丈夫詢問了都表示不願意回家;或是丈夫趁妻子出門上班,把家中門鎖換掉,讓妻子沒辦法進家門,就連妻子已經苦苦哀求丈夫開門,希望能換回門鎖,丈夫仍然狠心拒絕他的請求,這兩種情況都是一方在確認過是否有要繼續履行同居義務後,對方有表示不願意的意思,這樣的話就很有可能會成立惡意遺棄。

不過並非每種情況都是不履行同居義務喔!

假如因為夫妻吵架,妻子一氣之下跑回娘家住了幾天,丈夫也因為正在氣頭而沒有去詢問妻子是否願意回來,在這樣的情況下,因為妻子並非有意永久離開 家中,丈夫也並未進行詢問妻子是否有意願繼續履行同居義務,雙方都沒有表示不願意繼續同居的意思,所以妻子回娘家這個舉動就不會是惡意遺棄。

夫妻兩人的責任義務並不是只有登記結婚共組家庭後就結束了,兩個人還必須要學習如何維繫婚姻關係以及維持家庭正常運作,假如為了滿足自己而拋棄家庭,那是最不可取的,這會顯示出你是個沒有責任感的人,對於該負的責任選擇忽視,那這樣律師就會建議在結婚前應該要多想想自己是否能承擔結婚後多出來的義務。若自身評估後,覺得自己還無法負擔,就應該先將結婚這件事情緩下來,否則婚後才選擇擺爛不願意負責任,這樣無論是對你自己或是你的伴侶都會是非常嚴重的傷害。

照片來源: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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