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流新聞網記者王佐銘/台北報導
針對晟德大藥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本公司)訴請確認與台灣東洋藥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東洋)簽署之委任開發協議之契約關係存在乙案, 業經臺北地方法院及高等法院審理皆判晟德勝訴,東洋不服上訴,最高法院於2021年5月27日發回更審。昨(9)日召開高等法院更一審開庭,雙方聚焦於最高法院發回之具體議題。針對媒體今日稍早之報導,晟德特此聲明如下:
1. 本公司的營運及財務一切正常,並不受影響。
2. 本公司委託東洋開發之Risperidone長效針劑一案(下稱Risperidone PLGA學名藥),於2010年8月20日雙方完成締約,總開發金額為2000萬,本公司截至2014年已依據進度累計支付1,250萬予東洋。然因東洋始終無法達成最後二個付款里程碑(milestone),故東洋截至今日尚未履約完畢。
3. 本公司重申本案中由雙方簽訂之委任開發協議,其議約、簽約及履約過程完全合法,不但合約之開發內容、時程與報價皆係東洋所提議,亦業經東洋董事會通過,且東洋公司亦確實收受本公司支付之契約款項,不容有心人士予以任意扭曲或抹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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