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安桓專欄】長榮空服17天罷工落幕了 旅客該是最大的輸家? - 匯流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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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安桓專欄】長榮空服17天罷工落幕了 旅客該是最大的輸家?
【劉安桓專欄】長榮空服17天罷工落幕了  旅客該是最大的輸家?

劉安桓/律師

108年6月20日,長榮空服員宣告開始罷工,經過17天漫長的較勁,大家看到了工會從開始據理力爭到後來一一退守,長榮則是以「508條款」,也就是包含暫停年終獎金、年度調薪、停止優待票的三不公告及最後的「7項和平訴求」的堅持下持續僵持,終在消耗無數的社會成本後終於落幕,然而勞資雙方都付出了沉重的代價,無辜的旅客更是怨聲載道。

最多人想問的應該是,空服員最後到底贏了什麼?罷工一開始的八大訴求中日支費、9大疲勞航線、勞工董事、國定日兩倍薪資、外籍組員不得兩人,早已默默中不見聲音,而在這場罷工中影響空服員收入最大的,恐怕是「今年沒有年終、也不會調薪」,所以誰是贏家誰是輸家,大家已各有定見。但無論如何,飛機罷工影響最大永遠是廣大旅客們,本文將就此次罷工事件,以法律觀點探討:什麼行業可以罷工?無預警罷工是合理的?以及旅客如何維護自己權益。

• 發動罷工有什麼限制?

法律上,罷工是「爭議行為」的一種。罷工發動的條件,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必須在勞資爭議之調解不成立,並且經過工會過半數無記名投票通過時才能發動罷工。

原則上,所有的勞工都可以享有罷工的權利,但有特定幾項事業的勞工,因為該事業涉及重大的國家安全及公共利益事項,而依據涉及的公益程度不同對於該事業勞工的罷工有「禁止罷工」以及「限制罷工」兩種限制。

首先,禁止罷工的限制對象,是教師以及國防部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之勞工。國防部相關單位勞工涉及到極為重大的國安問題,因此被列為不得罷工的勞工類型,我們很容易想像,倘若有一天防空雷達站或是空軍飛行員罷工,對於國土安全以及人民的身家性命會是多麼大的威脅。而教師的部分,則是因為受國民教育是憲法所保障的權利,教師的罷工將會影響到非常多學生的受教育機會,也對社會造成過大的衝擊,因此教師也被列為不得罷工的勞工類型。

其次,「限制罷工」的事業,包含自來水服務業、電力燃氣供應業、醫院、金融交易服務及支付業務事業等,雖然沒有如同前述一樣涉及重大且急迫的國家利益,但一旦罷工,也會影響大眾的生命安全或是其他重大的利益,上述事業必須與資方約定「必要服務條款」,使得重要的基本服務不至於中斷而影響公共利益,工會才能宣布罷工。

以社會大眾在罷工事件中,最常討論的醫護人員為例,醫護人員普遍也被認為是非常辛苦的行業,為何從未見過醫護人員罷工?正是因為本條規定醫院屬於限制罷工的行業類型,且目前情況下,加入工會的醫護人員並不多,醫師或護理師公會需要取得一間醫院過半數的醫師加入才能發動罷工,或是談判團體協約,因此實際上醫師與護理師就算並非法律上禁止罷工,實際上也沒有發動罷工的可能。

從上述的例子可以看到,有許多ㄧ般認為辛苦甚至血汗的勞工事業都尚未取得足夠與資方抗衡的力量,況且對於限制罷工類型的行業,資方若不願簽訂必要服務條款,勞工便不能合法罷工,試問又會有哪個雇主願意與工會簽訂必要服務條款而允許罷工呢?準此而言,也不難看出目前上開行業勞動條件的困境。

除了特定的事業類型受到罷工限制之外,勞資爭議處理法也只開放涉及勞動條件更動的「調整事項」相關的訴求,才能以罷工的方式爭取,倘若是拖欠薪水、資遣費、退休金等等的「權利事項」相關訴求,則不能以此發動罷工。

本次的罷工事件,空服員並不在禁止或限制罷工的勞工類型中,而此次罷工一開始訴求包含調高日支費、特定航班改為過夜班、增設勞工董事、變更人評會機制、國定假日出勤給予雙倍薪資、派遣外籍空服員不得超過兩名、給予工會理監事以及代表公務假以及工作規則之變更需與桃園空服職業工會協商等八項訴求,皆屬於「調整事項」的勞資爭議。程序上,桃園空服員職業工會事前已與長榮資方進行共三次調解,並達到過半數同意票的門檻。綜合以上幾點,本次長榮航空罷工符合勞資爭議處理法之規定,為合法行使罷工權的行動。

• 「無預警」的罷工合理?

目前於勞資爭議處理法中並無關於罷工預告期的訂定,此突襲式罷工固然合法,但自從108年年初華航空服員罷工因而影響春節交通之後,便開始出現立法增訂罷工「預告期」的聲音。站在勞方立場,在勞資爭議處理的過程中,勞方本就站在弱勢的一方,罷工的手段已經是不得已的情況下才使出的下下之策。且如前所述,在台灣罷工必須先經過勞資雙方的調解,調解過後尚且需要工會投票並達到半數同意票的門檻才能夠合法進行罷工,甚至罷工的訴求也受到限制,已經可謂是困難重重,而且在勞資談判的過程中,一旦調解不成,大眾也能夠合理預見往後可能會出現罷工的行動。

然而,本次罷工工會原本的考慮是在沒罷工預告期的限制下,工會以「突襲」方式為之,欲造成長榮更大的損失之壓力下而不得不接受勞方條件,但任何罷工中工會不該忽視,罷工若要成功,都必須有社會多數民眾及廣大民意支持,此次罷工僵持了17天之久,影響旅客人數及層面之大,甚至短期內已影響國內旅遊業發展,因此對涉及影響大眾生活與社會發展的產業訂出一個適當預告期,若航空業再罷工,讓旅客及旅行業者能夠及時因應,安排更換其他航班,不再被罷工所波及,實在刻不容緩。

• 旅客遇到罷工,該向誰主張權益?

在本次罷工事件中有許多民眾對於罷工造成旅客行程影響而感到十分不滿。然而事實上,旅客買了票卻遭遇罷工事件因而影響行程,應該將責任歸於航空公司,而不是罷工的空服員,因為旅客購買機票,是與航空公司訂定旅客運送契約,而空服員為旅客提供服務,則是在履行空服員與航空公司的僱傭契約,兩者是不一樣的法律關係。

根據民法第654條規定,旅客運送人對於旅客因運送所受之傷害及運送之遲到應負責任,但因旅客之過失,或其傷害係因不可抗力所致者,不在此限。準此,罷工事件並非不可抗力,因為航空公司可以透過調派人力、與工會協商等等方式盡可能避免罷工的損害,這些都不是單純服務旅客,履行與航空公司僱傭契約的空服員所能夠決定或進行的。就像是我們到餐廳吃飯,餐點卻遲遲不到,後來才發現廚師罷工,此時我們應該要指責的是老闆沒有及時找其他廚師來上菜或是要求老闆退費,指責廚師不上班顯然不合理也於事無補。

另外,關於損害賠償的範圍,民法第654條第2項規定,運送之遲到係因不可抗力所致者,旅客運送人之責任以旅客因遲到而增加支出之必要費用為限,然而如前所述,罷工並非不可抗力,因此航空公司除了旅客因遲到增加支出的必要費用,例如另買機票的費用、因而需要在機場過夜而增加的住宿費用等等,倘若旅客因遲到受有其他的損害,航空公司也應予以賠償,故而若超過長榮自行公布賠償上限250美元,旅客也可向長榮索賠之

因此,就旅客權益來說,本次罷工歸根究柢也是長榮航空公司在管理營運上的問題,使得旗下的空服員走上罷工一途,倘若旅客因為罷工而受有行程延誤的損害,應該向長榮尋求法律救濟為是。

圖片來源:長榮航空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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