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流新聞網記者李盛雯、胡照鑫/台北報導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針對中國時報社論,指控NCC裁處中天新聞台報導「陳其邁回防大旗美 ,邱議瑩大家麥離開打悲情牌」是為新聞警察行為,並為其他混搖視聽及誣蔑指摘等內容,發出新聞稿予以強烈駁斥。
NCC指出,這些不實指控一再隱匿相關新聞未經事實查證的誤謬,經中天電視公司內部倫理委員會議紀錄,也有委員明確指摘該則新聞沒有在第一時間查證的瑕疵,以及引用數位資訊,卻無建立標準作業流程等新聞內控不足等問題,經NCC召集之節目廣告諮詢會議討論,多數諮詢委員認為該則新聞刻意播送錯誤混淆資訊,並經本會委員會審慎根據相關資料及紀錄通盤審酌作成處分。
NCC表示,中國時報社論卻以不實指控試圖操控外界輿論觀感,已經意圖影響後續行政訴訟認定,讓爭議訊息一再流傳,電視新聞媒體對於新聞正確度的掌握更形嚴峻之情形下,如果只是一昧操弄輿論而不思對錯誤報導如何自律改善,對往後新聞內控機制的落實改善實毫無助益。
NCC進一步指出,中天電視公司自行召開內部倫理委會議,已經討論該則新聞並作成會議決議:「數位資訊愈來愈多,為了提升大眾傳播媒體的公信力,其後仍應持續強化新聞製播,並得思考訂定更嚴謹查證機制之SOP,包括方法和實施的細則,請於下次倫理委員會時提出討論。」不過至今都沒有看到中天電視對外公布明確的內控檢討,卻又一再操弄媒體工具發表不實指控,實不足取。
NCC強調,新聞媒體是民眾建構對社會現實認知的重要管道,因此報導涉及公共利益卻疏於第一時間事實查證,不當影響公眾資訊接收權利。衛星廣播電視法於105年修正後納入事實查證原則之規定,衛星廣播電視事業經營者,製播新聞時應遵守衛星廣播電視法相關法令規範,自當對電視內容法規有所認識,報導涉及公共利益議題之新聞,尤應深慮其影響層面及顧及媒體之公信力,並應就新聞內容審慎查證,善盡媒體社會責任。
NCC重申,言論自由固然為憲法所保障的權利,但為兼顧對社會善良風俗、國家利益、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大法官釋字第509號已有明釋,電視頻道事業製播新聞時當應遵守衛星廣播電視法相關法令規範,在法律許可範圍內從事與公共利益有關之用途,並為播送內容負責,避免因故意或過失導致違法逾越情事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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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照來源:翻攝自中時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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