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鏡英、美、日管制 探討台灣反媒體壟斷立法 - 匯流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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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鏡英、美、日管制 探討台灣反媒體壟斷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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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鏡英、美、日管制 探討台灣反媒體壟斷立法

匯流新聞網記者蘇元和/台北報導

針對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提出「媒體壟斷防制與多元維護法」草案,正值NCC廣納各界意見之際,台灣通訊學會(8日)舉辦「數位匯流時代的結構管制思維:媒體所有權與意見多元」研討會,邀集國內外學者,借鏡英國、美國與日本的法規管制,進一步思考與探討台灣媒體市場環境與法規管制的策略。

政大特聘教授兼研發長、台灣通訊學會理事長劉幼琍指出,NCC公布「媒體壟斷防制與多元維護法」草案立意良善,大家都會支持要防制媒體壟斷與維護多元,但對於現在提出此草案,她認為,沒有必要性與急迫性。

劉幼琍進一步指出,因為台灣的電視生態是頻道太多,經濟規模與市場太小,資金不足,這個草案沒有定義何謂媒體壟斷,草案所畫的紅線根據為何?如果既有的法規對防制媒體壟斷不足以規範,應可透過修法或制定匯流法時再納入。

劉幼琍指出,面對新媒體與網路媒體對既有媒體的衝擊,國外的結構法規是在放鬆管制,主管機關應思考如何平衡媒體產業健全發展與防止媒體壟斷。

劉幼琍也表示,本法在立法上有三個面向要思考:(1)為防制媒體壟斷而立專法,要拿出實證定義何謂媒體壟斷?如何才能達到最好的效果,以達到防止媒體壟斷又不限制媒體發展。(2)本法草案要求媒體的專業自主性,創設新聞自律委員會是否足夠?如認有必要,是否應於廣電三法等母法訂定較為妥適,或是可藉由匯流大法彙整。(3)本法強調多元性,本法的立法目的宗旨是正確的,大家都支持,但是應該要思考管制手段與方法是否正確。

元智大學資訊傳播學系助理教授葉志良表示,國際上媒體併購形式越來越多元,各國在制定媒體管制規範都是為了公共利益考量,包括,採取控制媒體集中度的方式規管,然而,網際網路衝擊媒體的界定,在此環境下應該重新思考媒體集中度的管制方向。

葉志良表示,媒體管制的目的是為避免媒體集中化,以維護媒體內容的來源多元性,包含內在多元性及外在多元性。內在多元性即媒體內部表現的多元,例如:同一頻道內容異質性與維護內容產出的多樣;外在多元性則屬結構多元,例如:所有權不要過度集中。

葉志良表示,媒體管制即內容管制與結構管制。所有權限制作為結構管制手段,是多數國家對媒體管制的方法,因不會直接觸及內容管制而能避免處理違憲等爭議問題。

葉志良表示,網際網路媒體時代,言論影響力似乎以網路上的社群媒體漸成主流關鍵,傳統巨型媒體已不再是權威。

葉志良說,基於言論、新聞自由,加上網路等新科技已模糊媒體界線,管制措施須有堅實論理基礎,特別是對內容有直接關連的傳播媒體本身更需審慎處理,以免落入侵害言論自由、新聞自由的違憲檢驗風險。此外,管制機關應效法美國FCC依靠定期的市場調查與規範檢討,來掌握市場的情勢脈動,作為改變政策的工具。

葉志良也表示,媒體併購行動越來越盛行,如何讓資訊來源保持多元性、內容蘊含多樣性,是各國修訂媒體相關法規的當務之急。

台經院研究四所所長劉柏立以日本為例說明,日本2014年修訂並鬆綁「認定放送控股公司」認定要件,因廣電業者經營困難而有所鬆綁。同時也擴大NHK OTT業務。

劉柏立表示,日本在廣電監理機制,立法目的就是廣電業者要以國民為最大限度的普及作為服務,要真實自律、確保言論自由,明確廣電業者的職責以發達民族主義。節目編輯原則上,節目播送除另有法律規範外,任何人不得干預規範節目,確保言論自由空間。內容的規範上,節目內容不得有損公安及妨礙良善風俗、政治上要平等、報導不能扭曲、意見對立時要從多元角度探討。

在確保節目規範上,劉柏立表示,節目審議機關、節目自律機制,基幹播送業者(有取得國家頻譜資源者)必須要有此自律機制,針對前述內容規範等基本原則加以自我檢討。在廣告規範上,則要能予以識別節目內容與廣告。

他表示,日本「媒體集中排除原則法定化」強調多元性、多樣性與多域性,最大化支持傳播產業發展。日本多媒體集中排除原則主要為:禁止廣電、電視、電信三者兼營。

集中排除的原則上,他表示,主要以無線電是、無線廣播為主(此與台灣不同),規定本身是基幹放送(廣電)者,不得再相互併購。日本主要是要讓電視業者有更大的發展空間。

劉柏立表示,從大媒體時代演進到如今的匯流時代,且新興網路媒體出來,傳統媒體經營更加困難,所以需要進行整合,真正要探討的是如何整合才是重要的。

劉柏立表示,網路發達的現代,實體世界的經濟活動早已不同,網路世界的媒體是大者恆大,獨佔未必是惡。台灣傳播整體產業在面對新時代網路潮流的衝擊時,應著重大媒體時代(閱聽人只能被動接收)與數位規模時代(閱聽人可主動選擇)收視行為的不同,思考傳播法規整合的議題。

劉柏立表示,面臨新時代要反的是什麼壟斷、怎麼反?這都是時代性的重要決策,NCC不可不慎。

針對英國的所有權集中度管制分析,成功大學電信管理所助理教授黃郁雯指出,在出現併購申請時會先送交,再衡量特定產業進行競爭管制規範,包括媒體所有權與媒體集中度管制、媒體多元性維護等,並積極在通訊傳播法中引入「公共利益測試」,同時定期針對媒體市場進行多元性檢測。

黃郁雯指出,英國政府在政策訂定前,會先充分對於公眾諮詢與聽證,且納入消費者主權意識及公眾參與。主管機關Ofcom強調以「證據為基礎」的監理方式,包含消費者研究、市場數據、科技研究,並提出符合公共價值及公共服務的相關理念,不會貿然急著推動改革。

NCC委員陳耀祥表示,針對外界各種不同的意見,未來會持續蒐集相關資訊並於委員會內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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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照來源:台灣通訊學會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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