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流新聞網記者蘇元和/台北報導
針對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提出「媒體壟斷防制與多元維護法」草案,台灣媒體觀察教育基金會、媒體改造學社、公民參與媒體改造聯盟共同提出六點聲明。
台灣媒體觀察教育基金會與媒體改造學社今(1日)舉辦「媒體壟斷防制與多元維護法」草案座談會。出席座談會的學者人士包括:媒觀公共事務長林福岳、卓越新聞獎基金會執行長邱家宜、優質新聞發展協會理事長胡元輝、台灣大學新聞研究所教授張錦華、媒體改造學社理事長馮建三、公民參與媒體改造聯盟召集人葉大華以及媒體改造學社常務理事羅世宏。
媒體觀察教育基金會董事長賴鼎銘指出,由於目前社會各界對媒多法草案意見眾多,儘管通傳會已舉辦過一次公聽會,但似乎沒有辦法傾聽社會各界全面的意見,因此,他建議通傳會應該在舉辦第二場公聽會,以符合社會各界期望。
台灣媒體觀察教育基金會、媒體改造學社、公民參與媒體改造聯盟共同主張如下:
第一,關於主管機關的角色。部份論者主張,在數位化時代環境中已不需要政府管制;有的則認為管制不利產業發展。但台灣傳媒生態有市場失靈的問題,舉凡平台與內容業者分配不均,內容投入動能不足,供給無法滿足多元需求等。因此,主管機關實應維持市場秩序,特別是責成業者負起社會責任,促進多元內容之供給,維護公民傳播權,健全本國傳播產業。
第二,關於本草案的精神。我們認為本草案主要的目的應在於推動台灣邁向成熟的多元社會,而管理媒體壟斷只是手段。因此,我們認為草案應將促進多元文化與社會列為優先目標,並將名稱修訂為「媒體多元文化促進法」。
第三,在媒體壟斷的管制上。草案雖已列出各類併購的紅線,但應著重限制有線電視系統業者與不得兼營頻道代理商。台灣五大系統業者掌握了全台超過八成訂戶,同時也經營頻道代理商,構成垂直整合,也掌握頻道上下架的生殺大權,排擠新進頻道的競爭機會。我們建議應要求切割系統與頻道代理,也應另加入平台中立原則。
第四,草案宜加入多元維護的具體政策。草案僅提到政府應編列預算,主管機關應設立媒體多元發展之特種基金,但並未說明基金的來源及金額。然而,台灣傳媒產業的問題是對內容產業的投資有限,特別是,在數位環境中內容產業(包括新聞業)的資金嚴重不足;網路的聚合平台(如Google等)以及社群平台(如Facebook等)也進來搶食廣告,投入原生內容卻有限;歐洲國家已對主要的新聞聚合平台課稅(如Google Tax)。因此,我們建議,NCC主管傳播事務(包括數位以及電信)也應師法他國的作法,向平台業者(包括有線電視系、數位平台以及電信業者)徴稅,以回饋到內容生產。
第五,網路與社群媒體已成為當前傳播生態的重要部份,草案應參考歐美國家立法趨勢與規管經驗,就網路等新興媒體的壟斷問題提出前瞻性的規範,其重點包括網路中立原則、網路與社群媒體問責機制與公共責任之確立,以符合數位時代促進多元以及管制壟斷之需求。
第六,應納入補助媒體素養的條文。與2013年版的反壟法比較,本次的草案刪除補助公民團體辦理媒體識讀教育的相關條文。我們認為,當今假新聞充斥、網路霸凌持續壟罩與社群媒體影響加深,我國應如何強化公民的媒體與資訊素養教育。這不但是公民社會發展的問題,更是國安問題。然而此次草案條文中卻將此部分刪除,豈非開時代潮流之倒車。
此外,媒體改造學社理事長馮建三也於座談會中提出說明,他提出一個主張,有線電視應該「全台一家」,但並非放任壟斷,而是必須滿足「兩個條件、三個原則」。其中兩個條件,第一必須要做到頻道的公平上架;第二,必須課徵特許基金以投入內容的產製;第三個原則是必須在併購的過程中,做到避免不當裁員、保障國內產製的內容比例,並將OTT平台與中華電信MOD納入通盤考慮。
媒體改造學社常務理事羅世宏呼應馮建三的主張指出,台灣的媒體發展需要合理的發展規模,但「媒體壟斷防制與多元維護法」規管的應該要達到維護內容多元的目的。應防制平台對內容產製的負面影響,並讓平台在台灣市場所賺取的利潤回饋內容生產。
台灣大學新聞研究所教授張錦華認為,法案對於內容多元性的維護必須滿足媒體資訊內容與媒體產權。這部草案明顯對網路的規範不足,而對有線電視垂直壟斷的規範也顯得模糊,需要再收集意見。
卓越新聞獎基金會執行長邱家宜認為,草案的設計實際上有衝擊到目前的產業版圖,但在台灣階段有線電視系統業者與頻道代理商垂直整合有非常明顯的情況下,應該要明文規範平台業者經營頻道代理。
優質新聞發展協會理事長胡元輝指出,網路媒體已改變當前的資訊生態,因此應該確立網路中立性,對網路服務業者建立問責機制,而這些都是目前的草案所欠缺。
公民參與媒體改造聯盟召集人葉大華認為,反壟斷是期盼國家能夠防止媒體老闆介入影響言論市場的多元性。而NCC在草案中僅劃出了許多紅線,但沒能夠促進言論市場更多元。
葉大華指出,促進言論市場的內在多元性不只是編預算給公民團體推廣媒體識讀,也應該促使更多的資源投入內容的產製。
媒觀公共事務長林福岳表示,法案名稱應該把多元維護放在前面,重點不是要限制企業和媒體的發展,而是要維持市場秩序和確保言論的多元,希望法案可以讓資源流到媒體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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