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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CC增訂有線廣播電視服務 業者須揭露頻道異動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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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CC增訂有線廣播電視服務 業者須揭露頻道異動等規定

匯流新聞網記者蘇元和/台北報導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16日)審議通過「有線廣播電視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修正草案,增訂業者揭露頻道異動的義務、訂戶申辦異動與退租程序、基本頻道數調整與限制、免費服務專線、機上盒保管及損害賠償責任、不得要求提供原類比訊號等多項規定,後續將依法制作業程序送行政院核定後公告。

修正重點如下:

一、避免拘束系統經營者自由規劃服務之空間,以及系統經營者將頻道播出現況或增減等異動訊息揭露之義務,以兼顧資訊明確性及彈性。
二、為兼顧市場變化需要與消費者權益保障,明定業者一定彈性調整基本頻道數之比例限制。
三、配合有線廣播電視法及有線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衛星廣播電視法條文、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收費標準之規定,修正相關條文用詞。
四、為提升有線電視業者服務及確保消費者權益,增訂免付費服務專線。
五、為明確規範申辦、異動、退租程序所須提供之文件及其留存方式,以利交易雙方遵循,並明定限制行為人及非本人申辦異動的提示文件。
六、為因應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五十一條刪除「應同時恢復訂戶原有無線電視節目之視、聽」規定且現行無線電視台已全面數位化,民眾電視僅須收置室內式天線或搭配自購無線機上盒即可收視無線電視節目,刪除相關規定。
七、為避免機上盒之保管及損害賠償責任不明引發爭議,明定雙方之權利義務。
八、為推動有線廣播電視全數位化政策,明確告知訂戶全面數位化後不得要求提供以類比訊號傳送之收視服務。

NCC表示,系統經營者揭露節目增減異動訊息,限制營者調整基本頻道數之比例,經營者提供免付費服務專線,訂戶(含限制行為人及非本人)申辦、異動、退租程序所須提供之文件及方式,訂戶機上盒之保管及損害賠償責任等規定,明訂經營者與訂戶之權利與義務,確保訂戶權益,並達成政府推動有線電視數位化政策。

NCC指出,已蒐集各界意見,研議納入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將依消費者保護法經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修正草案於4月17至6月16日行政院公報中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專區及NCC官網徵詢各界意見並納入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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