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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書】國防部善用行政程序法第128條還蘇詠盛公道 財政部也應還太極門公道
【投書】國防部善用行政程序法第128條還蘇詠盛公道 財政部也應還太極門公道

許問/退休公務員 

媒體於727日報導:疑遭排長不當管教上兵蘇詠盛跳樓身亡 國防部重新核定轉為因公死亡撫卹,本案蘇詠盛於2010跳樓身亡後,同年8月國防部核定因病死亡撫恤,兩年後法院判決確定中尉排長郭景志凌虐部屬致人於死,蘇家之後以此判決提告要求國防部改依因公死亡撫卹。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一審判決勝訴,但最高行政法院更一審,以行政程序法第128條規定,行政處分作成後的新證據不予採納,廢棄一審判決,2015年駁回上訴確定。

家屬之後聲請釋憲,大法官會議雖不受理,但有四位大法官提出不同意見書,去年5月立委賴香伶提案修正行政程序法128條,並經立法院三讀通過「行政程序法第128條條文修正案」,放寬且明定新證據是指「處分作成前已存在或成立而未調查斟酌,及處分作成後才存在或成立的證據」,亦已公布施行,國防部也在今年6月廢止舊處分,重新核定蘇詠盛因公死亡撫恤。國防部懸厓勒馬,殊屬難能可貴,知錯必改,改正錯誤是王者風範,所有的行政機關都應學習,可以善用128條的規定。

 反觀國稅局卻死咬著81年稅案既判力不放,可悲也,查既判力規定緣於最高行政法院 95  2 16日庭長法官聯席會議「行政訴訟法第 213條規定:「訴訟標的於確定終局判決中經裁判者,有確定力。」故訴訟標的於確定終局判決中經裁判,嗣後當事人即不得為與該確定判決意旨相反之主張,法院亦不得為與該確定判決意旨相反之判斷,至於確定判決事件終結後新發生的事實並非既判力所及範圍。

而太極門81年稅案判決係96年刑事判決確定太極門無罪、無欠稅前作成的判決,此緣於國稅局的隱匿及偽造,誤導法官,且行政法院法官未等刑事判決確定即自為判決,才會發生此天大地大的不公不義事情發生,更何況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判字第422號判決亦指明,太極門是氣功武術修行團體,弟子敬呈師父敬師禮是贈與,81年稅案判決無爭點效,財政部應依行政程序法117條及第128條第3項撤銷81年稅單才是正辦,國防部是楷模,財政部應奉為圭臬。

在太極門案刑事法院審理期間,前財政部次長王得山及王榮周曾說過太極門稅務案件是從刑案衍生而來,刑案無罪,課稅處分就會撤銷,太極門在96713日法院已判決確定太極門無罪無稅,自應撤銷稅單,卻在108年,才以前開行政法院107年判字422號判決,撤銷太極門8082-85年稅單,為德不卒,獨留下81年稅單,行政本是一體的,財政部最好趕快撤銷81年稅單,難道財政部獎金已入袋,寧可失信於民也不認錯,只能望其項背嗎?

寒冬雜誌曾報導英國倫敦政治經濟學院社會學榮譽退休教授Eileen Barker對於有超過300名立法委員曾為太極門案發聲,但案件卻依然延續至今,感到難以置信!「為什麼改變沒有發生?」Barker教授認為,在「官僚主義」下,一直有少數人劫持著整個政府。美國前總統柯林頓的顧問暨天普大學法學院教授Kenneth Jacobsen指出,「從來沒有看過比太極門稅案還要更濫權的情況。」當政府官員濫權時,所影響的不只是那些受害者,而是我們全體;因為,這表示法治沒有被遵循,不論是否直接遭濫權對待,所有的人都是受害者。

國防部善用行政程序法第128條已還蘇詠盛公道,希望往者安息生者安心, 財政部更應撤銷無中生有的稅單,給予太極門公道,建立有誠信的政府。

照片來源:pixab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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