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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書】當法律淪為「情緒辦案」工具 人民該如何信服呢?
【投書】當法律淪為「情緒辦案」工具 人民該如何信服呢?

王紹宇/保險業

近日警察執法問題一件件浮出檯面,台北一名陳姓男子表示,他跟妻子在車上脫下口罩喝水,卻被員警各開單3000元罰款,而當他們拿手機錄影自保時,竟惹怒員警,當場將罰單金額改為各1萬5000元。其實人民反拍錄影行為並無犯法,但是如果法律淪為「情緒辦案」的工具,人民該如何信服呢?

台中地檢署前檢察長、法務部前主任秘書陳宏達去年走在斑馬線旁過馬路卻被汽車撞傷,被台北市警察局大安分局認定他未依規定行走行人穿越道開罰300元,他認為警察執法過當,才不得不提起行政訴訟,後經台北地方法院判決撤銷罰單。陳宏達認為交通執法應衡量公平性及合理性,切不可泯滅人性。

然而不管是警察或是司法人員,執法者代表國家行使法律,也直接影響人民對國家的信任。廉政署副署長侯寬仁曾任檢察官,在承辦太極門案中,偵訊太極門弟子陳調欣時,竟把非被告人陳調欣的妻子關到拘留室,試圖的脅迫取供。也在偵辦雲林縣廢土棄置場弊案時涉偽造筆錄,當事人表示,沒說過的話卻硬生生被記下,說過的話卻被曲解,法院勘驗侯寬仁的筆錄後,主動撤回該份筆錄,不列為證據。而一個不能根據事實辦案、企圖構陷於人的執法者,竟還步步升官,究竟是甚麼道理?

近日,許姓女子因施用毒品遭地檢署調查後,經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判決定讞。後來北檢傳喚被告許女到案執行,但她多次未到;北檢因此認定許女企圖逃匿,向北院聲請沒入1萬元保證金獲准。但事實是,許女早在北院審理時,就已經告知法院她「新居住地址」,在上訴狀中也已記錄,但是北檢疏忽仍以舊地址傳喚許女。此案經最高檢檢察總長江惠民提起非常上訴,認定以舊地址送件,不生合法送達效力,撤銷「沒入保證金」之聲請,還給許女公道。

優良的執法人員根據事實與法律辦案,不僅維護當事人權益,也能彰顯執法正當與威信,反之,則加速信任感流失,製造國家與人民之歧異。2019年中正大學調查 「台灣人民對司法信任度」為26.7%,意即超過73%的國人不相信司法,試問,這還稱得上是法治國家嗎?人民都在看著,執政者應該重視執法正當與正義,持續對優良的執法人員,給予肯定與鼓勵,但對於不適任的執法人員進行監督、懲處與淘汰,方能一步步找回人民對執法的期待與信任。

照片來源:Pexe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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