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書】政府、官員與人民的距離? - 匯流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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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書】政府、官員與人民的距離?
【投書】政府、官員與人民的距離?

羅吉強 /法務顧問

近日媒體解析,喧騰一時的私菸案,府院聯手拆彈,朝「輕輕放下」處理,財政部關務署竟開罰華航旗下華膳空廚,將私運免稅菸品問題轉化成「擅自移動貨物」,罰鍰更從最高1000萬瞬間縮水成15萬元,此舉與蔡總統先前「超買說」的意圖一致,無異府院傾全力為華航除罪。

法界痛批,如果這都能硬拗,未來台灣「走私」一詞將徹底消失,因為都叫「擅自移動貨物」!私菸案是華航與華膳主動提供倉庫存放私菸,華航高層絕對知情,但財政部卻主動漠視走私意圖,改以貨物移動輕罪轉移焦點,罰金降幅近百倍,說沒有縱放華航,實難杜全民悠悠之口!

財政部擅長利用自創的解釋函令來曲解法令,為了官官相護,將「走私」曲解成「擅自移動貨物」,但面對小百姓可就完全不同了,財政部為了多收稅金,多領稅務獎勵金,卻將「技術入股」、「專利入股」等「股票」通通解釋為「金錢收入」,未等股票售出變成所得,馬上就要課所得稅,但人民回應要用該股票繳稅時,財政部卻又說「股票」不等於「金錢」,自相矛盾,都是財政部說了算!連填補損失的「賠償金」都能硬拗成人民增加的「所得」,人民常被苛稅折磨,吃盡苦頭。雖學者屢屢公開批判,但財政部始終利用查稅特權操縱立法院,通過對其有利的法案,如「人民要申請複查,要先繳稅單1/2金額才能提出」,此法雖早已經大法官解釋違憲而失效,但財政部又動員立委們藉屍還魂置入訴願法,再度犧牲人民的稅務救濟權利。

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於繳納期間屆滿三十日後仍未繳納者,由稅捐稽徵機關移送強制執行」。所以人民對稅單不服時,若無法提起稅務救濟,財產很快就會被拍賣(強制執行),但我國目前行政訴訟採「訴願先行」主義,沒先訴願,無法進入行政訴訟,但要訴願,卻須先繳稅單1/2金額擔保,無法繳納或無法提供同額擔保者,財產馬上就被拍賣,即使你有能力繳納,也進入了救濟程序,但我國法律明顯護航行政單位,訴願法第93條第一項及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一項都規定「行政處分之執行,不因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而停止」,所以人民縱然已進入行政救濟程序,案件仍在法院爭訟是非過程中,卻時刻面臨財產隨時會被拍賣的威脅,因此許多民眾為財產不被拍賣,或不願進入訟累,不得不屈從稅務單位協商,多少繳一點,稅務員因可而多得稅務獎勵金,惡性循環也更樂此不疲,因此國內外資金逐漸撤資,長期拖垮經濟,但稅收卻能年年超收,豈不怪哉!

憲法第15條規定:「人民之財產權應予保障」,我國民事強制執行法也規定,須有符合法律所訂各項執行名義時,才能強制執行,而各執行名義皆有司法介入與認定,但為何官民爭議的稅務問題,行政單位片面開立稅單,竟可不經司法確認,就可以具有執行力?這明顯不符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前台南縣長蘇煥智律師就認為,若納稅人對稅單的內容有異議,依三權分立原則,稅捐機關的角色地位,應該定位為只是國家稅捐債權代表人(類似檢察官站在提起公訴者的角色),向法院提出訴訟,而由法院來仲裁,這樣稅捐機關跟人民,才能真正站在對等的司法地位。

小英政府為官員犯法,刻意曲解法令,強力為其脫罪,但對國家侵害人民財產權的不合理稅制,卻視若無睹,還集全黨力量,在立法院護航,通過財政部無法源依據的稅務獎勵金1.3億,無異鼓勵稅務員超徵民產拿獎金,而人民有異議的稅單,竟未經法院審理,即可強制執行,各種違法亂紀的縱容下,更是助長稅務員的濫稅惡習,致民怨日深,當總統的,若能體察民意,盡速改善缺失,何愁無法連任?

照片來源:pexe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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