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陳鈞凱/台北報導
打新冠疫苗發生不良反應,這三年已經發出救濟金新台幣1.7億元,連帶影響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見底!疾管署今(29)日表示,由於110年起國內開始大規模施行COVID-19疫苗接種作業,COVID-19疫苗的預防接種受害救濟申請案件驟增,救濟補償核發及相關處理支出大幅成長,入不敷出,決定即日起調升COVID-19疫苗製造或輸入廠商應繳納作為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金額的徵收基準,由每一人劑1.5元提升為22元。
衛福部目前設有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並訂有「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徵收及審議辦法」,規定疫苗製造及輸入廠商於食藥署核發疫苗檢驗合格證明、檢驗或書面審查報告書後,必須繳納一定金額充作基金,用於預防接種受害救濟。
疾管署發言人羅一鈞表示,COVID-19疫苗及卡介苗製造或輸入廠商原本應繳納作為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金額的徵收基準,為每一人劑1.5元,但以COVID-19疫苗為例,徵收金額不過1.2億元,但這三年卻已發出救濟金超過1.7億元,導致基金總額已低於審議辦法所訂的下限1億5000萬元,因此疾管署決定規定調整疫苗徵收金額。
疾管署公布修正發布「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徵收及審議辦法」第三條,把COVID-19疫苗及卡介苗疫苗分別調整為每一人劑22元及2元,即日起施行。這也是10年來首次調升徵收金。
羅一鈞說,只調COVID-19疫苗及卡介苗疫苗是因為這兩項疫苗的徵收金已不足救濟金支出,其他疫苗則維持原規定的每一人劑1.5元,以符收支平衡及風險分擔原則,維持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制度運作。
疾管署表示,因目前使用中的莫德納及Novavax COVID-19疫苗均為疾管署專案輸入,卡介苗亦為疾管署委託製造,因為新制現階段僅涉及疾管署兩基金(疫苗基金、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的收支分配,並不影響國內外疫苗廠商。
照片來源:示意照/翻攝自Pexe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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