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流新聞網記者陳鈞凱/台北報導
短時間內衰二次確診的個案不少,「重複感染」定義再放寬!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今(3)日宣布放寬原本的重複感染定義,由原本的間隔1到3個月,改為只要於發病日或採檢日14天至3個月內再出現新症狀或症狀惡化,且PCR或快篩陽性,就可以算是重複感染個案。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醫療應變組副組長羅一鈞表示,國內的重複感染通報個案迄今累計有30110例,其中醫師通報在30天內者就有635例、占2.1%,考量到醫師在實際臨床研判上認為仍有部分人是在30天內就重複感染,所以指揮中心經專家會議討論後決定放寬修訂「COVID-19重複感染之定義及個案處置原則」。
指揮中心修訂「COVID-19重複感染(reinfection)定義及個案處置原則」如下:
一、COVID-19重複感染定義及處置:
(一)距前一次發病日或採檢日14天起至3個月內,如原慢性症狀惡化、或出現發燒或有新呼吸道症狀,且SARS-CoV-2 RT-PCR檢驗陽性且Ct值<27或抗原/核酸快篩陽性,並經臨床醫師診斷為「重複感染」者。此對象經通報後即依現行確診病例處理原則,啟動相關防疫措施及醫療處置。
(二)距前一次發病日或採檢日3個月以上,SARS-CoV-2 RT-PCR檢驗陽性或抗原/核酸快篩陽性者,原則視為新感染個案,依現行確診病例處理原則,啟動相關防疫措施及醫療處置。惟此類對像如經醫師綜合評估(例如目前有無疑似症狀、接觸史、旅遊史、快篩檢驗結果、SARS-CoV-2 RT-PCR 檢驗結果陽性惟Ct值≥30等)非屬新感染個案,則排除確診。
二、距前一次發病日起14天內,SARS-CoV-2 RT-PCR檢驗陽性或抗原/核酸快篩陽性者,原則視為同一病程。
三、重複感染個案如有採集PCR陽性檢體,衛生單位或臨床醫師可評估送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檢驗及疫苗研製中心進行基因定序,以持續國內監測SARS-CoV-2變異株流行現況。
四、為促進用藥時效,重複感染個案於研判確定後,可由診斷之臨床醫師逕行依專業用藥,惟若臨床醫師、衛生機關或各區傳染病防治網區之正、副指揮官對於用藥時機有疑義時,可依網區指揮官指示修正。
照片來源:指揮中心提供
更多匯流新聞網報導:
疫情連八升!本土+33377「增幅拉大17%」 8縣市破千例、新北最多
【文章轉載請註明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