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流新聞網記者黃有容 / 台北報導
在臉書買到假貨,臉書該罰嗎?行政院院會今(16)日通過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提出的「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及「電信管理法」草案,其中「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內容顯示,未來只要網路平台商主動將違法、侵權的內容下架,就不用負賠償責任。
因應數位匯流、網際網路蓬勃發展,科技發展快速,NCC表示,必須善用網路自由開放的連網優勢,同時仍須確保通訊傳播環境的安全和永續發展。對此,NCC提出「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旨在取得網路服務持續發展、與網路社會秩序健全的最佳平衡點。
參考世界主要國家針對網際網路的管理辦法,「數位通訊傳播法」不以公權力行政管制手段,直接介入網路運作和管理,而是以「符合多數利益、尊重少數」的模式互相溝通協調,採取自律為主的機制。也因此,「數位通訊傳播法」在法律定性上,為民事責任。
而在立法政策上,主要考量「維持數位基礎網路合理使用」、「建立安心可信賴數位網路環境」、「保障數位消費者權益」及「服務提供者責任與自律」4 個面向。
其中,大眾最關心的就是網路賣假貨、詐騙猖獗和上傳侵權內容等問題。到底這些在網路上的違法行為,包括Facebook、Instagram等平台要不要負責?
草案內容載明,平台商對於使用者傳輸或儲存的內容,不須負審查和監督責任。
而使用者自行上傳的內容如果有侵權行為,且上傳過程都是自動化——也就是用戶上傳圖像影音到社群網站等平台,發文不需經過審查流程,那麼平台商也不用負賠償責任。
另外,若平台商在接獲有內容或站內行為是違法行為後,主動移除該內容、或做出處理讓他人無法再被騙——例如經檢舉後下架、鎖帳號等,平台商也不須負賠償責任。
「數位通訊傳播法」、「電信管理法」草案在政院通過後,將送立法院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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