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流新聞網調查中心/台北報導
上市公司信義房屋遭律師向媒體投書,指出「信義房屋資深房仲長期偽造顧客文書已遭起訴」,經求證,發現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偵字第28465號起訴書中,確實有一名前信義房屋劉姓房仲,涉嫌偽造客戶簽名並竄改客戶房屋買賣委託書價格,遭僞造文書及背信未遂兩罪起訴;投書同時指出,被告於偵查庭中聲稱「降價售屋是因循信義房屋之慣例」。
這封投書是5月19日寄到媒體信箱,內容如下:
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案108年偵字28465號,信義房屋資深劉姓房仲非法連續僞造顧客文書,竄改大幅降低房屋底價長達九個月之久,經屋主發現並告發;業經地檢署審查,該名信義資深劉姓房仲已遭僞造文書、 背信未遂兩罪起訴。被告於偵查庭中聲稱他降價售屋乃因循信義房屋之慣例,現本案正於台北地方法院審理中,並持續追查是否真有被告所謂之慣例及相關涉案之內幕。
信義房屋標榜CSR(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企業社會責任),連年獲獎,卻未能稽核及時發現制止旗下房仲之犯罪行為,致使該名顧客之房價長期處於不實之狀態,嚴重損害顧客之權益。信義房屋強調所有分店均直接受總公司管理,而取得社會大眾及政府之高度信任;案發後,信義房屋竟諉過卸責於房仲個人行為,虛夷委蛇,毫無誠意解決損害顧客權益之問題。今信義房屋刻意隱匿上述資深房仲長期偽造顧客文書已遭起訴行為而獲頒優良CSR獎項,影響授獎之公正性,顯然不當。
媒體收到這封點名信義房屋的投書之後,展開追查,發現臺灣臺北地方檢案署檢案官起訴書108年度偵字第28465號中,有一名劉姓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內容記載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
在犯罪事實方面,起訴書指出,劉姓被告於107年9月8日與黄姓屋主簽立信義房屋買仲介一般委託書,約定出售價格為新臺幣4190萬元,並簽立信義房屋買賣委託書內容更改/更新契約附表1紙,記載「委託總價格至最低3875萬元以上」,係為黃姓屋主處理事務之人,竟意圍為自己不法之利益,基於背信、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先於107年12月13日,在臺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1段170號1樓信義房屋忠孝敦化店,製作內容為「委託總價格至最低3700萬元以上」之信義房屋買賣委託書內容更改/更新契約附表,並冒充黃姓屋主,在上揭文書上偽造黃姓屋主署名,以示屋主同意價格,再並持之向信義房屋公司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黃姓屋主之利益及信義房屋公司對客戶委託管理之正確性,因未及售出即遭黃姓屋主查覺而未遂。
起訴書中指出,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42條第2項、第1項之背信未遂,第216條、同法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被告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請不另論罪。被告復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背信未遂、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處斷。其所犯上開2次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對於律師投書,信義房屋回應如下:
散布恐損及商譽言論 信義房屋研擬提告
信義房屋前劉姓員工,已因作業違反公司規章遭到開除,屬其個人行為,但客戶委託之律師葉宏基,除提出不合理要求外,更四處散布恐損及信義房屋聲譽的言論,信義房屋將研擬對此提出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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