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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更一審判晟德Risperidone委任開發契約關係不存在 晟德深感遺憾
高院更一審判晟德Risperidone委任開發契約關係不存在 晟德深感遺憾

匯流新聞網記者王佐銘/台北報導

高等法院更一審判決晟德與東洋簽定之Risperidone PLGA學名藥委任開發協議契約關係不存在,對此判決結果,晟德回應表示深感遺憾,但此案對晟德之經營與財務並無影響;惟將視判決理由,研擬追回晟德因遵從契約規定所支付之對價。

根據晟德聲明稿,針對晟德大藥廠股份有限公司訴請確認與台灣東洋藥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簽署之學名藥Risperidone PLGA委任開發協議契約關係存在乙案,前經第一、二審判決本公司勝訴,然東洋公司仍不服而上訴第三審,後經最高法院發回,台灣高等法院今(15)日於更一審,判決契約關係不存在。對此判決結果晟德深感遺憾,惟對本公司之經營與財務並無影響。

晟德表示,作為台灣內服液劑藥品龍頭,自民國92年起即鎖定中樞神經領域,確立為兒童用藥外的開發重點,主要因口服液劑的高順服性,非常適合切入精神分裂症、失智症等用藥市場,且與國際藥廠以錠劑為主的走向做出差異化。晟德的精神分裂症藥物Risperidone口服液劑首先於民國95年上市,成為中樞神經水劑佈局中的先鋒產品,爾後在該領域除擴展到6種疾病治療類別,也著力開發其他特殊劑型以完善產品組合,其中即包含精神分裂症長效藥物Risperidone PLGA,意即以PLGA微球將Risperidone包覆而成且具有14天長效的微球凍乾粉針。

晟德於民國99年8月20日委託東洋開發Risperidone PLGA,雙方簽訂委任開發協議,約定由本公司按進度分階段向東洋支付2,000萬元委託費,而產品權利為晟德所有,並同意東洋得分享美國市場權利。

惟於民國99年至103年間,晟德業已依約按研究進度、分階段支付東洋共1,250萬元之委託費用,然對於藥品開發至關重要的量產規格製造與最後的技術移轉,多年來東洋不僅研發進度拖延、遲遲未能完成交付,更甚者於民國105年竟罔顧雙方於數年來的履約過程以及已收訖的開發款項等事實,否認委任開發協議效力,並宣稱Risperidone PLGA為其旗下產品。

為保護公司與投資人權益,晟德於民國105年7月1日提起訴訟,訴請法院確認上開委託開發合約效力,台北地方法院於民國107年3月1日判決本公司勝訴,惟東洋表示不服,提起二審上訴,台灣高等法院於民國109年3月11日仍判決晟德勝訴,嗣後東洋公司又提起第三審上訴。案經最高法院發回,高等法院於更一審審理後,於民國111年11月15日判決兩造間契約關係不存在。對此判決結果晟德深感遺憾。

本案中由雙方簽訂之委任開發協議,其議約、簽約及履約過程完全合法,不但合約之開發內容、時程與報價皆係東洋所提議,亦業經東洋董事會通過。晟德對此更一審判決深感遺憾,惟全球已有多家廠商推出Risperidone PLGA學名藥;然為維護公司利益及保障投資人權益,晟德將在收到法院判決書,了解緣由後,採取適當之因應。

新聞照來源:CNEWS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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