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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業兩大合併案面臨頻譜超標問題 中華電:應繳回重新拍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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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業兩大合併案面臨頻譜超標問題 中華電:應繳回重新拍賣

匯流新聞網記者王佐銘/台北報導

日前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決議,國內兩大電信併購案將於9月底分別舉辦聽證會,但當中因出現「超頻爭議」,中華電信董事長謝繼茂期盼NCC能夠按照規範審核,若頻譜超標應回收,並重新釋出。

日前台灣大哥大宣布合併台灣之星、遠傳電信宣布合併亞太電信,二合併案分別於2月10日、3月23日向NCC申請,將依據電信管理法第26條第1項規定,審理資源合理分配、產業發展、維繫市場競爭與國家安全等議題,預計最快將在9月底、10月召開2場聽證會,若無疑義未來將核准通過。

不過對於兩大併兩小,當中最受業者們關注的無疑是5G頻譜問題,主要在1GHz以下、3GHz以下、6GHz以下及24GHz以上關鍵頻段,在合併後有超頻的疑慮。根據法規,特殊關鍵頻段業者持有不得超過三分之一而總體頻寬也不得超過三分之一。

中華電信董事長謝繼茂表示,台灣大哥大合併台灣之星後,總頻寬增加六成,而用戶由曾710萬,也增幅四成,也就是說有更充足的資源可以提供給消費者。但在低頻頻段上超頻10MHz,已經超過法定的三分之一規定,將影響到市場上的公平競爭。

謝繼茂強調,中華電信對於法遵非常尊重,若頻寬超標達到釋照最小單位,應該繳回、重新釋出,希望政府公正執法,才符合施政的信賴保護原則,不會因為某家業者衣服比較漂亮,就做出不適當的裁決。

謝繼茂指出,過去電信業即使有合併案例,也遵守可使用頻寬不得超過1/3規定。他指出,2015年亞太與國碁的合併案及2022年亞太的低頻頻段轉讓交易案皆遵守法規的案例。

中華電信表示,遠傳與亞太合併案也存在28GHz頻段超頻160MHz的問題,若此時合併案申請人全部要求依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第12條第4項第2款,以電信事業間營業之讓與、受讓或合併等市場因素變化,而將其合計頻寬直接排除該條第1項的限制,猶如將例外規定當成合併案「帝王條款」,將超頻就地合法化,極不合理。

謝繼茂認為,合併案頻寬超標應嚴肅處理,超頻達最小釋照單位應繳回,再依拍賣機制重新分配,透過公平、公正、公開規則,,以市場機制為依歸,讓最能發揮效益的業者取得頻寬資,才是促進頻寬有效運用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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