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流新聞網記者王少筠/綜合報導
為落實分級醫療,衛福部於今(22)日發布修正「醫療機構設置標準」,限制法人所設醫院未來僅得於離島、原住民族地區設置院外門診部;而現行「OO醫院附設門診部」皆應於1年內撤銷開業執照,或補正登記至母醫院之下,避免再有「大小通吃」的現象。
衛福部本次修正「醫療機構設置標準」,乃源自於去(105)年6月長庚醫療集團在台北市設立診所,引發台北市醫師公會抗議,直到該法人將診所改以自費後,爭議才停歇。
據衛福部統計,國內「醫療財團法人」醫院共計58家,「醫療社團法人」醫院共計47家。按我國《醫療法》規定,醫療機構設有病房收治病人者為「醫院」,僅供看診者為「診所」;醫療法人設立醫院及診所,家數上限只有10家,其中診所最多1家。
(註:《醫療法》將醫療法人區分為「醫療社團法人」與「醫療財團法人」。醫療社團法人係以「人」為集合體,以集體社員成立之組織;而醫療財團法人則為「財產」之集合體,以捐助財產成立之組織。)
衛福部醫事司司長石崇良指出,根據過去規定,醫院開業原本就有1張開業執照,申請健保醫院總額;如另設院外門診部,則會申請另1張開業執照,但申請的卻是基層診所總額。同時有2張執照,不僅會引發醫師管理問題,申報上更是跨吃診所、醫院兩方總額。
診所協會全聯會理事長曾梓展認為,設置院外門診部會增加醫師的看診量,無法專心照顧急重症患者,無形中影響醫療人力資源,達不到分級醫療目的。
石崇良表示,新制今起上路後,除了偏鄉、離島、原住民族地區外,法人醫院不可再設院外門診部,讓院內醫師接受轉診就好,並專心照顧急重症患者及住院病人。
至於現存的30家院外門診部,雖可繼續選擇開業,但必須在一年內撤照,回歸與母醫院同一張開業執照之下,且健保費用也要以同一機構進行申報,不得再通吃診所、醫院的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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