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流新聞網記者王佐銘、李盛雯 / 台北報導
在台灣,隨著通訊技術的數位匯流迅速發展,傳播市場也跟著發生顯著的轉型與變遷。然而對於通訊傳播事業的營業自由以及著作權保障等議題,向來皆受各界關注。今(7)日國內法學與傳播學界重量級學者特別於台大校友會館舉辦學術研討會,共同探討「憲法保障下的媒體自由」、「通訊傳播事業的頻道載送權利」、「黨政軍條款與憲法訴訟法的相遇-試論『憲法重要性』與『為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者』之受理要件」以及「科技執法,依法維權,談著作權保護之侵權網址停止解析及機上盒條款」等議題,期盼藉此再促進傳播業者之保障。
輔仁大學學士後法律學系助理教授黃仁俊在座談會中發表「黨政軍條款與憲法訴訟法的相遇-試論『憲法重要性』與『為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者』之受理要件」時表示,關於黨政軍條款作為憲法問題或者涉及憲法本質,主要是「有鑒於事實或法律之變遷」,黨政軍條款規定於2003年修正,以黨國威權時代的黨政軍退出三台為規範目的,在當時的時空背景下,有其時代意義。但面臨證券資本市場自由流通與數位匯流,該規定的實施,在「間接投資」的要件上,無從確定其文義範圍,顯難一般受規範者加以理解,也無從由一般受規範者得以預見。
同時,黃仁俊指出,黨政軍條款雖以「使黨政軍勢力徹底退出媒體,以維護新聞自由與民主健全發展,不以任何形式介入媒體經營」作為公益目的,但未予以考量另有學說上「實質控制理論」或修法草案上「10%股權限制說」的侵害更小的手段,致所欲追求的利益與人民因此造成的不利益間,手段過當顯得不合比例。而在連結衛星廣播電視法第50條有關行政罰的裁處上,亦有將違背義務行為人與規範處罰對象倒置的錯誤等。
鑑於上述多項因素,黃仁俊認為黨政軍條款抵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以及「無責任即無處罰」的憲法原則,而侵害憲法第15條所保障的財產權與營業自由,同時也侵害憲法第11條的通訊傳播自由,而牴觸了由司法院釋字第613號解釋理由書所揭櫫「憲法所保障之通訊傳播自由之意義,即非止於消極防止國家公權力之侵害,尚進一步積極課予立法者立法義務,經由各種組織、程序與實體規範之設計,以防止資訊壟斷,確保社會多元意見得經由通訊傳播媒體之平台表達與散布,形成公共討論之自由領域」的意旨。
黃仁俊說,2022年1月4日憲法訴訟法已正式上路,開啟了釋憲制度的新紀元。在大法官案件審理法走向憲法訴訟法的同時,大法官審理案件不僅改為裁判化及法庭化,並新增裁判憲法審查制度的引用,以更周全保障人民。本次研討會,特別探討憲法訴訟法「裁判憲法審查」與廣電三法「黨政軍條款」的相遇,有意聚焦在黨政軍條款違憲和提起裁判憲法審查的主軸。
黃仁俊表示,憲法訴訟法新舊制的分界點落在111年1月4日憲法訴訟法正式施行後的6個月,也就是本月4日。未來在新制下,人民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必然面臨憲法訴訟法第61條第1項「本節案件於具憲法重要性,或為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者,受理之」兩個受理要件的解釋。因此此次研討會以人民就黨政軍條款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作為討論,期盼拋磚引玉,希望一同研討如何面對「飛越聲請」、「原則受理」、「貫徹受理」這個重要的憲法時刻。
政治大學法律學系教授詹鎮榮表示,憲法訴訟法第95條之重點,第一個是人民,第二個是窮盡訴訟程序,人民在這邊是被裁罰或請求申請換媒體執照的業者,問題出在窮盡性,108年後行政法院的見解非常穩定,不管訴訟上的程序標的是裁罰處份或是附附款的營業許可更換,都被行政法院認為違法撤銷,且在主文裡面亦因裁判之意旨另為適法之處分。追根究底,問題在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不願意遵循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判之意旨,法院都已經站在業者這一方,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依然故我,人民非常無奈,尤其是業者,黨政軍條款有修改之空間。
東吳大學法律學系教授胡博硯提到,有線廣播電視法規範對象很有問題,政務人員不能買賣系統台或媒體之股票,但卻沒有辦法規範他們,系統台沒有如此大的權力阻止其不要買股票,導致媒體產生諸多關於併購、股權轉換問題,最後結果反而讓媒體市場無法正常運作。
臺北教育大學教育經營與管理學系助理教授呂理翔則認為,黨政軍問題大家都覺得不對、都覺得要改,但又一直留著無法改,黨政軍就像神主牌,不能動它,當把這神主牌給大法官,大法官真能推動這個神祖牌嗎?這是以非常少數的大法官去對抗民主多數決的一個典型,當民主多數決哪一個屆次都無法改變黨政軍條款時,大法官何德何能憑藉自己在憲法上的確信去推翻民主多數決,這很容易讓大法官自己陷入政治糾紛,大法官真的可以被託付嗎?是有疑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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