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流新聞網記者羅驊鋒 / 台北報導
2013年迄今,教育部已有8年未主動清查全國私立大專校院聘約內容及爭議,部分教師長期面臨不合理聘約、甚至引發違法解聘或不續聘之待遇,損及教師人權及學生學習權益,不利於高教專業發展,經監察委員賴鼎銘、蕭自佑、林國明共同調查,本月11日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議審議通過調查報告,函請教育部糾正、檢討改進。
糾正案文指出,教育部曾於2013年11月22日函發教師聘約不合理內容與合理聘約之範例予學校參考,惟該範例實未具強制力,且部分私立學校之學術研究加給或職務加給數額未納入教師聘約,或有未經協議扣減情形,顯違反教師待遇條例之規定,而常見聘約爭議包括:利用發聘書迫使減薪、校內規章不公開、未經校務會議審議、內容顯失公平及刻意迴避教師待遇條例第17條之協議程序等。
該案諮詢專家意見也指出,各類私校教師聘約爭議及侵害權益之事件攀升外,尤其近5年內陸續發生;雖然距教育部函發範例已逾8年,但該部未主動清查全國私校教師聘約內容爭議,思忖解決對策,僅依個案陳情函轉、消極零星處置,被疑只作紙上監督,上述不公之待遇損及教師人權及學生學習權益,不利於高教專業發展。
三位監委表示,部分私校大幅刪減學術研究加給,導致教師平均合計月支數額有嚴重落差。依2021年度全國私立大專校院編制內專任教師薪給與公立學校之支給數額相較,其中比率達100%情形者有61校,另有49校未達100%。
上述數據指出,學術研究加給雖由學校自訂,但財務狀況及註冊率尚佳之學校屢傳教師研究費長期打折等不合理情事,致生嚴重落差,亟待檢討改善。大專校院部分,基於大學自主為由,教育部亦未訂教師聘約準則,但大學自治應保障大學講學及學術自由,惟涉基本人權之勞動條款是否均屬大學自治範疇,不無疑義,況契約自由應予尊重。
調查報告指出,目前教師聘約爭議長期所引發之問題,已影響高教發展及學生受教品質,教育部對於整體亂象束手無策,後續續積極溝通研議,儘速謀求改善,也可參專家意見評估定型化契約,但仍應注意並非合理化爭議之現況,教育部應通盤清查及改進聘約內容合理性、授課時數是否合宜規定、教學品質及教師合理負擔,遏止違法之情事環生。
監委認為,公私立大專校院於聘約另定義務之實務運作上所衍生爭議層出不窮,或仍有未符比例原則之情形,監察院過去針對限期升等議題,亦曾立案調查並提出相關意見,後續仍待教育部積極研議檢討,凝聚共識,並期許大學卓越及教師權益為前提,促進高等教育品質及發展。
圖片來源:CNEWS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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