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流新聞網記者王少筠/綜合報導
食品業者注意了!衛福部食藥署今(8)日公告修正「食品業者投保產品責任保險」,擴大實施投保對象,具有工廠登記但未有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者,包括農會、合作社,在今(105)年7月1日前要完成投保,違者最高可處新台幣300萬元。
新修正的規定載明,具有商業、公司、工廠登記的食品或食品添加物的製造、加工、調配、輸入廠商,或委託製造、加工、調配的廠商,均應事先投保產品責任險,並保存該保險文件、以備查核。此外,若有委託與受託關係,應以委託廠商優先投保;惟雙方以契約另行約定者,則不在此限。
食藥署食品組代理科長江仟琦表示,此次公告修正是為了彌補過去法規的不足,希望從上游就開始嚴格控管,建構全面的食品安全網絡。她坦言,過去立法時,僅針對有公司、商業登記的業者要求投保,忽略了部分有工廠登記、但沒有公司或商業登記的業者,形成法律漏洞。
即日起,只要是製造或輸入食品的業者,包括全台130餘家農會、合作社,就算沒有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也都應投保至少1000萬元的產品責任險。具商業登記或公司登記者,自公告日起施行;具工廠登記但未有公司、商業登記者,在年7月1日前要完成投保。
食藥署提醒,食品業者如未依規定投保產品責任保險,將依違反食安法規定,可處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甚至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登錄;一旦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重現申請登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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