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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露性侵受害者資訊 NCC開罰壹新聞、年代各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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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露性侵受害者資訊 NCC開罰壹新聞、年代各6萬元

匯流新聞網記者/藍立晴綜合報導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21日召開「廣播電視節目廣告諮詢會議」,審議11件電視節目涉嫌違規案件,經會議決議4件予以核處、7件發函改進,其中包含壹電視新聞台、年代新聞台揭露校園性侵案被害者相關資訊,違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遭NCC各別開罰新台幣6萬元。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第728次委員會議審議違規節目廣告一覽表:【點我】

NCC表示,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之目的即是希望透過限制資訊流通,落實對被害人之尊重與保護,避免對受害者造成二度傷害,及引發負面社會效應,因此電視節目涉及兒少、性侵案件時,應特別加強內控編審機制,不得揭露足資辨別兒少或被害人身分之資訊(如:姓名、照片影像、聲音、地址、親屬姓名或其關係、就讀學校或班級等)。

日前引發社會高度關切的校園性侵案,媒體製播相關新聞報導與新聞節目,其中壹電視新聞台、年代新聞台涉有違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規定,經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意見,召開廣播電視節目廣告諮詢會議提供諮詢意見、委員會議審議後,認為該兩台有揭露被害者相關資訊,足以使他人、被害人周遭之親朋好友、同儕團體得以辨識被害人身分,認定均已構成違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之規定,各別核處6萬元。

NCC說明,壹電視新聞台報導該則新聞因2次提及被害者姓氏,及以插播式字幕揭露被害人姓氏、就讀學校系所,違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3條第1項規定,核處6萬元。

NCC指出,年代新聞台「新聞面對面」節目內容長達55分鐘,除揭露足使被害人周遭親友、同儕得以辨識被害人身分資訊之外,又邀請該事件所涉學校師長之單獨一方至節目中接受訪談匯流新聞網相關報導),整體以觀,該節目內容涵括該性侵事件之相關周邊資訊,揭露足以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NCC為落實對弱勢者之保護,及遏阻電視違規內容對被害者造成二度傷害,引發社會負面效應,經委員會議討論後,決議予以核處6萬元。

另外,TVBS新聞台報導「不敢做筆錄!被害人遇七惡煞強押脫逃」新聞,因未對少年嫌犯之臉部予以遮掩,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核處3萬元;三立新聞台報導「豪門爆婚外情 15歲私生子求認祖」新聞,因揭露母親姓名與兒少正面臉部照片(戴口罩、眼睛未馬賽克可清楚辨識),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核處3萬元。

NCC籲請媒體應加強內部編審制度,確實依規定製播節目,並徹底落實媒體自律精神,以善盡社會責任,同時維護觀眾收視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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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照來源:www.shutterstoc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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