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流新聞網記者 顧海/綜合報導
打擊Uber,司法也貢獻一力。最高行政法院日前在一項判決中指出,共乘以節約能源、分攤費用為目的,與打著自己當老闆為號召的Uber顯然有別。認同政府對Uber司機開罰。
中國時報報導,報導指出,蕭男於2014年12月24日擔任Uber司機載客收費,台北市區監理所接獲檢舉,認定蕭男擅自經營汽車運輸業,依違反公路法及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裁罰5萬元,吊扣牌照2月並勒令停業。蕭男不服打行政訴訟,主張只是單純提供少量、個別性、臨時性的共乘服務賺外快,非營業行為。
最高行政法院認為,Uber台灣分公司以「將車變成賺錢工具,Uber讓您輕鬆賺到錢」、「不需要辦公室,自己就是老闆。」等語招募駕駛,營利目的相當明顯。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指出,共乘是以達到節約能源或費用為目的,但蕭姓男子加入Uber APP平台,依客人指定路線運送並收取一定費用,蕭男辯稱此為共乘不可採。蕭男從事經營汽車運輸業,未向公路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籌備,交通部開罰有理。
中央社報導指出,Uber進軍台灣後,至今累計遭交通部開罰5641萬元,但Uber台灣分公司仍照常營業,並打行政訴訟抗罰,去年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以交通部勒令Uber停業的範圍不明確為由,撤銷230萬元罰單,交通部不服提上訴,目前最高行政法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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