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流新聞網記者/藍立晴綜合報導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今日委員會議審議通過「電視節目廣告區隔與置入性行銷及贊助管理辦法」及「廣播節目廣告區隔與置入性行銷及贊助管理辦法」,預計將在周一對外公布。
NCC表示,此二辦法是參考過去相關的暫行規範,並朝「齊一管制」、「刪除實務操作疑義」及「振興我國影視產業發展」三大方向訂定。
「齊一管制」
NCC表示,考量到廣播電視法、衛星廣播電視法對置入性行銷的規範內容不一致,因此透過該辦法將其統一管制,該辦法內容包括:
無線廣播事業、無線電視事業及衛星電視事業均不得於新聞節目及兒童節目為置入性行銷及接受冠名贊助;此三類事業均應依規定於節目播送前或後明顯揭露置入者或贊助者訊息;以及於置入性行銷或接受贊助時,如未於節目播送前或後揭露置入者或贊助者訊息,均適用節目與廣告區隔的相關規定及罰則。
「刪除實務操作疑義」
NCC表示,舊有暫行規範原有對置入商品、商標或服務之時間不得超過每一節目播送總時間百分之五、置入畫面不得超過螢幕四分之一、呈現識別標識之總時間不得超過節目長度之百分之五、每次呈現識別標識之時間不得超過五秒鐘等限制,以及類似行政指導內容之規範,均不納入,以使節目表現更能發揮創意。
「振興我國影視產業發展」
NCC表示,為扶植國內節目製作,本辦法規定電視事業於每日晚間八時至十時播送之非本國自製節目,不得接受冠名贊助,以期能夠導引相關資金投入本國節目產製。
訂定專屬廣播事業相關辦法
NCC表示,依據廣播特有之聽覺特性,訂定專屬廣播事業之辦法,並確立相關監理標準。過去,NCC對於廣播事業置入性行銷、贊助之行為沒有特別規範,因此當廣播事業有違反相關事項時,只能依據節目未與廣告區分去處理,訂定相關辦法之後,將可以明確建立有關節目與廣告區隔、置入及贊助等三種規範標準。
NCC呼籲,無線廣播、無線電視及衛星電視等事業,應確實積極將相關資源投入影視節目製作,唯有優質的內容才是留住消費者及閱聽大眾的真正關鍵,良好健全的影視產業環境需要各界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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