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因不滿同鄉陳姓女友移情別戀的越南團姓移工,持開山刀砍死同鄉潘姓移工,逃到台中落網,台南地方法院審酌台南地檢署聲請羈押禁見的理由後,認為團姓移工否認有殺人犯意,但下手極為凶殘,且犯後有逃亡之行為,勾串共犯、證人之虞,裁准羈押禁見。
26歲越南籍團姓移工不滿同鄉的陳姓女友5月分手,7月就與同是越南籍的潘姓移工交往,團男3日凌晨在電話中與潘男互嗆,團男於是夥同黎男、阮男2名移工共乘一部電動機車,前往安中路4段潘男宿舍談判理論。
3人到達宿舍後,黎男在樓下把風,團男與阮男上樓,團男拿出預藏開山刀,對潘男猛刺12刀,其中一刀開膛剖腹,潘男肚破腸流當場倒地慘死,團男與阮男隨即奔下樓,3人乘電動機車逃逸。
黎、阮2人先被警方逮捕,並經南檢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獲准。逃到台中的團男則在4日晚間被警方緝獲,移送南檢後,檢方聲請羈押禁見。
南院審酌後,認為團男矢口否認有殺人之犯意,辯稱是入屋後,被害人先對其展開攻擊,其只好拿刀亂揮保護自己,但是,被害人的前胸腹遭砍8刀,背部遭砍3刀,其右手臂深達3分的2處遭切開;左側胸腹部刀痕長達30餘公分,深及臟器,導致被害人胸腹腔臓器外露死亡,下手極為凶殘,實難認團男是遭被害人攻擊後順手把刀揮幾下所致,足認被告所辯無非係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同時,團男所犯是最輕本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重罪,犯後有逃亡行為;警方拘提到案後否認有殺人犯意,足認被告有畏罪逃亡的事實與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又團男犯後刪除他與共犯間message的對話紀錄,所述與阮姓、黎姓共犯供述的情節有出入;且被告作案用開山刀至今下落不明,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證人之虞。應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有理由,被告應予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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