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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審通過!稅捐滯納金不再加徵利息
初審通過!稅捐滯納金不再加徵利息

匯流新聞網記者王少筠/台北報導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於2月24日作出釋字第746號解釋,認為稅捐加計滯納金再徵利息欠缺合理性,不符比例原則,亦有違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的意旨。立法院財政委員會今(10)日就行政院會3月30日拍板通過的所得稅法遺產及贈與稅法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貨物稅條例菸酒稅法規費法共6部法案修正案進行審查,全數無異議通過。民眾未來欠稅如有不可抗力之因素,可免徵滯納金;即便被加徵滯納金,滯納金部分也不再加計利息。

民進黨立委江永昌指出,滯納金的設置是為督促人民如期繳納稅捐,已具遲延利息的性質,若再加徵利息,是對應納稅額遲延損害的重複計算,「這顯然不合理。」此外,與滯納金性質相類似的滯報金怠報金,是對納稅義務人違反作為義務的制裁,具行為罰性質;然現行各稅法對「罰鍰」並無加徵滯納金及利息的規定,若再加計滯納金及利息,亦欠缺合理性,應一併修正刪除。而滯報金、怠報金主要適用對象為法人,這部分只需修改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及菸酒稅等4項稅法。

為響應大法官解釋文的意旨,江永昌率先於3月3日提案,刪除「滯報金及怠報金加徵滯納金」以及「滯納金加計利息」的規定,也就是加計滯納金僅限於應納稅額,滯納金、滯報金、怠報金皆不應再加計利息。他亦於今日質詢財政部長許虞哲,這次修法後,預估影響多少金額?許虞哲表示,若以101至105年度推算,預估每年影響約5600萬元;至於刪除規費法有關於滯納金加徵利息的規定,許虞哲說:「這部分金額比較少,才18萬多而已。」江永昌質疑:「18萬是1年吧?5年加起來也快100萬啊,能說少嗎?」江永昌表示,這些不當的收入,5年加總近3億,對人民來說不是一筆小數目。

今日除通過行政院所提「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1條修正草案」、「所得稅法第122條修正草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0、60條修正草案」、「貨物稅條例第31條修正草案」、「菸酒稅法第18、23條修正草案」及「規費法第20條修正草案」等6案外,亦通過國民黨立委賴士葆所提之修正動議,對於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納稅義務人之情事、導致不能在法定期間繳清稅捐,可在原因消滅後10日內提出具體證明、向稅捐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經核准者,將免予加徵滯納金。

最後主席、民進黨立委王榮璋裁示全案初審完成,提報院會前不須再經黨團協商。

◎新聞關鍵詞
滯報金、怠報金若營業人(法人)未依營業稅法規定之期限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則應依該法第49條加徵滯報金、怠報金,旨在促使營業人履行其依法申報的義務,建立合理之查核制度。而加徵滯報金、怠報金,係對營業人違反作為義務所為之制裁,其性質為行為罰,與逃漏稅捐之漏稅罰不同。滯報金係對依法有申報義務而不申報者,予以最低限度之處罰;怠報金係對經一再催促而仍不申報者之另行課徵,俾使怠於申報者,負較重之處罰。簡言之,滯報金是經過通知輔導後、雖超過期限但有繳納,而怠報金則持續未繳納。
行為罰凡營業人單純的違反稅法上作為或不作為義務(違反禁止規定),則僅課以行為罰;簡言之,營業人違規行為未達漏稅階段所為之處罰,即所謂行為罰。其課罰標準依據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5條、46條、47條、48條、48條之1、49條、50條 及53條第1項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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