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流新聞網記者王少筠/台北報導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於2月24日作出釋字第746號解釋,認為稅捐加計滯納金再徵利息欠缺合理性,不符比例原則,亦有違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的意旨。立法院財政委員會今(10)日就行政院會3月30日拍板通過的所得稅法、遺產及贈與稅法、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貨物稅條例、菸酒稅法、規費法共6部法案修正案進行審查,全數無異議通過。民眾未來欠稅如有不可抗力之因素,可免徵滯納金;即便被加徵滯納金,滯納金部分也不再加計利息。
民進黨立委江永昌指出,滯納金的設置是為督促人民如期繳納稅捐,已具遲延利息的性質,若再加徵利息,是對應納稅額遲延損害的重複計算,「這顯然不合理。」此外,與滯納金性質相類似的滯報金、怠報金,是對納稅義務人違反作為義務的制裁,具行為罰性質;然現行各稅法對「罰鍰」並無加徵滯納金及利息的規定,若再加計滯納金及利息,亦欠缺合理性,應一併修正刪除。而滯報金、怠報金主要適用對象為法人,這部分只需修改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及菸酒稅等4項稅法。
為響應大法官解釋文的意旨,江永昌率先於3月3日提案,刪除「滯報金及怠報金加徵滯納金」以及「滯納金加計利息」的規定,也就是加計滯納金僅限於應納稅額,滯納金、滯報金、怠報金皆不應再加計利息。他亦於今日質詢財政部長許虞哲,這次修法後,預估影響多少金額?許虞哲表示,若以101至105年度推算,預估每年影響約5600萬元;至於刪除規費法有關於滯納金加徵利息的規定,許虞哲說:「這部分金額比較少,才18萬多而已。」江永昌質疑:「18萬是1年吧?5年加起來也快100萬啊,能說少嗎?」江永昌表示,這些不當的收入,5年加總近3億,對人民來說不是一筆小數目。
今日除通過行政院所提「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1條修正草案」、「所得稅法第122條修正草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0、60條修正草案」、「貨物稅條例第31條修正草案」、「菸酒稅法第18、23條修正草案」及「規費法第20條修正草案」等6案外,亦通過國民黨立委賴士葆所提之修正動議,對於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納稅義務人之情事、導致不能在法定期間繳清稅捐,可在原因消滅後10日內提出具體證明、向稅捐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經核准者,將免予加徵滯納金。
最後主席、民進黨立委王榮璋裁示全案初審完成,提報院會前不須再經黨團協商。
◎新聞關鍵詞
滯報金、怠報金:若營業人(法人)未依營業稅法規定之期限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則應依該法第49條加徵滯報金、怠報金,旨在促使營業人履行其依法申報的義務,建立合理之查核制度。而加徵滯報金、怠報金,係對營業人違反作為義務所為之制裁,其性質為行為罰,與逃漏稅捐之漏稅罰不同。滯報金係對依法有申報義務而不申報者,予以最低限度之處罰;怠報金係對經一再催促而仍不申報者之另行課徵,俾使怠於申報者,負較重之處罰。簡言之,滯報金是經過通知輔導後、雖超過期限但有繳納,而怠報金則持續未繳納。
行為罰:凡營業人單純的違反稅法上作為或不作為義務(違反禁止規定),則僅課以行為罰;簡言之,營業人違規行為未達漏稅階段所為之處罰,即所謂行為罰。其課罰標準依據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5條、46條、47條、48條、48條之1、49條、50條 及53條第1項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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