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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一、初二上班 雇主須付「休息日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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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一、初二上班 雇主須付「休息日加班費」!

匯流新聞網記者/李彥瑾綜合報導

今年春節連續6天假期,很多上班族終於可以好好休息,但有不少行業如服務業、運輸業仍要正常上班,這時務必注意相關權益問題,別讓自己的權益睡著了!

勞動部特別提醒,新制「一例一休」上路,今年農曆春節初一、初二剛好遇上周六、周日,剛好是很多公司表訂休息日或例假日,同時也是國定假日,如雇主與員工協議這兩天上班,就必須給予勞工休息日加班費,另外還要加上1日補休。

勞動部官員補充解釋,初一、初二上班的勞工,當日加班費計算需依照「休息日加班」計算。也就是說,除了原本的平日工資外,工作前兩小時,每小時加班費為平日時薪加給1又1/3,而後面三小時到八小時為平日時薪加給1又2/3;另外,勞工加班以4小時為基本單位,未滿4小時以4小時計算,超過4小時未滿8小時則以8小時計算。

勞動部也提醒,除了天災事變、突發事件等不可抗力的事由外,否則依法不得要求勞工在例假日上班,且務必注意不得讓勞工連續上班超過六天,而在農曆年間其他4日上班,雇主也要給予加倍工資。

不過,勞工權益提升,雇主卻得面臨荷包大失血。為避免加班費支出,部分業者像是鼎泰豐乾脆宣布過年期間暫休,讓員工可回家與家人團圓,另外不少飯店、餐廳則是以聘請工讀生的方式,即使時薪133元加上加班費,也較正職人員的加班費用省下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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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照來源:翻拍自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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