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流新聞網記者王佐銘/台北報導
外送平台富胖達(foodpanda)公司規定合作的餐廳業者,在平台刊登餐飲價格必須和店內價一致、並開放自取,遭公平會認定有限制競爭之虞裁罰200萬元,此案確認裁罰處分時,公平會內部意見就分歧,委員洪財隆甚至直接寫了不同意見書,而前公平會委員、台北商業大學副教授李禮仲在看了昨日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開庭報導後,亦認為公平會對於餐廳業者的問卷調查做出裁罰處分,但回收問卷數僅佔0.04%,代表性明顯不足,甚至未調查消費者意見,正當性遭質疑。
2年前,foodpanda規定要求平台餐廳的外送餐飲價格必須與店內價一致,這項有利消費者的措施,卻遭公平會以「有限制競爭之虞」開罰200萬元。公平會作出這項裁罰,是依據2019年10月與2021年5到6月,對foodpanda的6萬多家中約200家合作餐廳兩度進行問卷調查,宣稱站在餐廳業者立場,決定開罰。
公平會2019年首次問卷調查僅發出130份、回收36份,2021年問卷僅發出94份,回收28份,回收數占總家數分別只有0.06%、0.04%;相關問卷僅訪查餐廳業者,未調查平台另一端實際使用的消費者;且第一次問卷調查,半數回收問卷的餐廳業者認為「foodpanda店內價措施對其沒有影響」,但公平會忽略此一對foodpanda有利事證,取得餐廳業者與foodpanda的契約書作為開罰理由。
李禮仲指出,公平會過去曾援引問卷調查,對連鎖業者做出裁罰處分。以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判字480號判決為例,遭公平會裁罰的業者旗下有4千多家加盟店,公平會當時對部分加盟店發出問卷,實際發出220份、回收34份,回收數占總家數0.85%,法院最終仍以問卷樣本數量太低、不具代表性為由,認有重大瑕疵撤銷公平會的原處分。相較之下,foodpanda處分案的問卷結果代表性更低。
李禮仲表示,討論商業行為是否會出現《公平交易法》所稱的限制競爭效果,一般可從3個面向著手:第一、是否藉以排除競爭對手,例如限制既有競爭對手爭取餐廳業者合作的自由,或是限制其他潛在競爭對手,阻斷其進入外送市場的可能性;第二、是否會促進其他競爭對手決定共謀或出現聯合行為;第三、有無影響到消費者福利,包括提高價格等。從事實面來看,foodpanda的訂價行為未出現以上3個面向的效果,訂價行為造成的市場競爭傷害,也不明顯。
李禮仲認為,在foodpanda處分案當中,公平會似乎只看到餐廳業者與店內消費者的權益,卻未兼顧平台消費者的想法與利益,平台經濟只看一邊是危險的,面對餐飲外送平台這種新興議題,公平會在做出處分之前,未舉辦任何座談會,也未深入瞭解商業模式背後「當事人的意圖、目的,商品、服務的特性」,正是因實質程序明顯不夠完備,才會招致執法不夠謙卑與不完善的質疑。公平會應負擔更大的說明義務或舉證責任,透過更紮實的論證、更翔實的具體事證,才能加以定罪。
照片來源:CNEWS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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