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陳淑泰
本文摘自Smart智富出版《房市老手21堂超強實戰課:快速看穿房屋買賣陷阱》第3章
買到有瑕疵的房屋,先別怨天尤人,你首先要冷靜,然後確認下列幾件事:
1. 房子瑕疵狀況嚴重到什麼程度?瑕疵可以完全修復,並且你也願意居住嗎(接第2點)?還是不管怎麼修理,你都無法住在裡面(接第3點)?
2. 如果你還是喜歡這個房子,希望房子瑕疵可以修復就好,那麼你要求的就是前屋主要負瑕疵擔保的責任。有3個選項:
①請前屋主(仲介負連帶責任)把瑕疵修復。
②請前屋主(仲介負連帶責任)賠錢,金額則以修復瑕疵為基準。
③請前屋主(仲介負連帶責任)賠錢,金額以房子因這項瑕疵而產生價值減損的部分為基準。
3. 如果你完全沒辦法接受你在房屋裡發現的瑕疵,那麼你要做的有2個動作:請仲介協調前屋主解除買賣契約,並請仲介退還仲介服務費。
買方和原屋主之間是買賣契約關係,依據《民法》第354條第1項、第373條規定,原屋主將房屋物移轉於買受人時,應擔保房屋無滅失或減少價值的瑕疵,也沒有滅失或減少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的瑕疵。這就是所謂賣方有瑕疵擔保責任的法條來源。
但一定要注意,有2種情況,房屋賣方不負瑕疵擔保責任。在《民法》第355條:「1.買受人於契約成立時,知其物有前條第一項所稱之瑕疵者,出賣人不負擔保之責。2.買受人因重大過失,而不知有前條第一項所稱之瑕疵者,出賣人如未保證其無瑕疵時,不負擔保之責。但故意不告知其瑕疵者,不在此限。」
白話文就是:
- 如果房屋買方在簽定買賣契約之時,已經知道房子有確定的瑕疵時,賣方不負擔保責任。
- 如果房屋買方有重大過失,而不知道房子的瑕疵,且房屋賣方如果沒有保證房子有瑕疵時,也不用負擔保責任。
房屋買方會有什麼重大過失?其實我個人就覺得很難理解,上網查了一下名詞解釋,重大過失指「一般人通常注意義務即可得知物之瑕疵,竟疏於注意而不知,謂之重大過失」。就是指買方應注意、能注意,卻未注意的過失;但是我遍尋判決,也查不到有法官認為,在房屋買賣交易上,買屋者有出現疏於注意的重大過失,使賣方不必負瑕疵擔保責任的判決。
所以總結來說,只有一種情況,房屋賣方不需負責,就是買賣契約在簽定時,賣方若已清楚告知買方,甚至寫明房屋確切的瑕疵情況及範圍,則賣方不需為這個瑕疵負責。
現況交屋僅限已知瑕疵,未知瑕疵賣方還是要負責
接下來一定很多人會問,有的房屋賣方會寫「現況交屋」,那如果交屋後買方發現什麼事先不知道的瑕疵,賣方是不是可以就此免責呢?答案是非也!如果房屋出現「未知瑕疵」的部分,賣方還是要負起責任的。
因為在實務上,「現況交屋」多被認為是買賣雙方同意就「已知」瑕疵進行現況交屋,所以對於已知瑕疵的部分,可排除賣方瑕疵擔保責任、或是債務不履行責任;然而對於未知瑕疵部分,只要確定是在房屋移轉之前就存在的瑕疵,而這瑕疵讓房屋產生價值的減損,買方就有權請賣方負責。
新聞照來源:pexels示意圖、Smart智富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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