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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嘉案怎麼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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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嘉案怎麼解?

匯流新聞網記者/藍立晴綜合報導

中嘉案重審問題劇情峰迴路轉,日前塵埃落定,投審會請NCC重審中嘉一案。不過,中嘉案經過行政機關互踢皮球,耗費多時,現在又回到起點,究竟該怎麼審,實在是一個大問題。

部分媒體質疑,2011年,富邦蔡明忠兄弟為了避開黨政軍、以家族名義另組大富媒體作為併購凱擘有線電視的主體公司,當時投審會速審通過,這次遠傳為了避開黨政軍,以「摩根士丹利亞洲私募基金(MSPEA)發行公司債債權人」的方式參與中嘉交易案,被投審會直指違反黨政軍條款,投審會應說明這兩個交易案的差異性在哪裡,為何前者核准、後者駁回。

2009年9月,台灣大哥大宣布併購凱擘,但因台灣大母公司--富邦金控擁有台北市政府15%股份,違反黨政軍退出媒體條款,遭到NCC駁回。後來,富邦蔡家兄弟另外成立大富媒體,以大富作為併購主體,規避黨政軍條款,主管機關以附加條款方式,這項交易案因此有條件通過。

反觀中嘉案則是命運多舛,今年1月底,附帶20項條款出了NCC大門,政黨輪替之後,一切回歸原點,審查期長達6年之久。

投審會發出新聞稿解釋為何退回給NCC重審:「考量遠傳公司係目前投資架構中的主要出資者(不計入承接現有銀行貸款),且將以債作股,實質控制中嘉系統,遠傳公司前述行為似有藉由脫法行為,規避現行有線廣播電視法第10 條限制之疑義。惟本案是否違反有線廣播電視法第10 條之規定,仍應由主管機關NCC 重行審查並認定。」

不過,投審會和NCC再怎麼解釋都很難說服部分媒體以及遠傳。

中國時報:〈觀點-中嘉案到底要搞多久?〉,該篇文章指出,投審會無法說明遠傳認購摩根士丹利發行的公司債究竟犯了什麼錯,也舉不出實證說明遠傳又是如何實質控制中嘉。再來,也從未有過「要求NCC重審」的案例,投審會並沒有職權要求獨立機構NCC重審投資案。

中國時報26日刊出社論:〈台灣還是個依法行政的國家嗎〉,文章提出三點質疑中嘉案被退回重審的理由:

第一、如何以債作股?投審會的委員們應該清楚,遠傳買的是一般公司債,非可轉換股權的公司債。換句話說,遠傳是債權人,不是股東,債務人對債權人有還本付息的義務,而債權人沒有在董事會裡對債務人指手畫腳的權利。

投審會委員對債、股概念不分,只怕並非不察,而是迫於民粹,怕在立法院被修理使然。

第二、既然遠傳是債權人,不是股東,就算黨政軍基金有投資遠傳,這個緊箍咒也扣不到遠傳頭上。如果說遠傳買了公司債,就是「企圖規避黨政軍條款、可能是脫法行為」,那富邦集團以家族資金入主凱擘,成為凱擘的實質控制者,又怎麼說?買債不行,買股就可以嗎?

第三、退一萬步說,假設未來黨政軍條款鬆綁,遠傳需要轉債作股投資,依法還必須再向NCC及有關機關提出申請取得核准。

顯見,投審會所謂「遠傳對中嘉有實質控制權」,並非有具體事證,只能以「懷疑揣測」為由,把球丟回給NCC,而NCC最後的准駁,還得在立法院,甚至公聽會的場合,面對一缸子又一缸子的民粹口水。

中嘉案的確歷時過久,加上新、舊任NCC對於中嘉案態度明顯不同,行政機關之間權責關係不明的問題也從這件事情中浮現出來,一個投資案發展如此峰迴路轉,讓各界無所適從。

NCC之後會如何回應媒體質疑為何中嘉案要重審,而大富案就速審通過?且依據行政程序法規定,審查以兩個月為限,最多可再延兩個月,中嘉案要如何拿出魄力解決問題,如何捍衛言論多元、市場秩序、產業發展、解決是否違反黨政軍條款等外界提出的疑慮及重大爭議,又能讓各界服氣,還考驗著NCC的智慧。

新聞照來源:www.shutterstoc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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