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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書】當保護傘褪去後 大丙應該落誰家?
【投書】當保護傘褪去後 大丙應該落誰家?

林力/退休教師

宜蘭地檢署檢察官劉憲英案,鬧的滿城風雨!在108年年終職務評定結果「未達良好」考績列為丙等,提告請求法官撤銷地檢署的職務評定。法院認定原處分有程序瑕疵,判劉男勝訴。

針對公務員考績法修正案,銓敘部於110年6月30日函陳考試院審議,不免讓人質疑百分之三的丙等考績,是如洪水猛獸般可怕嗎?這對要建立公務員獎優汰劣制度,面臨最大的考驗,因為若沒有淘汰,公務體系只是一灘攪不動的水! 然檢察官年終職務評定結果,分為「未達良好」及「良好」;「未達良好」形同公務人員考績丙等。

其實考績制度早就存在公務體系當中,若沒重大過失都是四條一款,晉年功一級加發一個月的薪給,皆大歡喜。有的單位面臨連續三年的「乙」,就要被檢討,於是當初大家立下的規範,採輪流制,不管工作認真的或是混水摸魚的,都不會被檢討。民間企業就不一樣了,絕對慧眼識英雄分辨出真正的人才,也絕不會讓尸位素餐的員工,留在那裡繼續打混。

重大事件中,應給國人更多的省思,江國慶冤案以不起訴搪塞國人,而過了十年的追訴期,就是最大的護身符,令人錯愕!向來「官大考績較好」,因為自己就是主掌生殺大權者,「刑不上大夫」的藉口,就可為所欲為嗎?請問:大丙該由誰扛回家?

筆者的朋友因申報所得稅時,漏報了一小筆金額,申報之後國稅局並未將其漏報部分通知當事人,卻在事隔五年之後,開了一張近三十萬的稅單,當事人當然不服,於是就展開漫長的行政訴訟救濟,最後當然輸了!於是朋友在退休之前每個人的薪水被扣除外,連同退休金的老本都差點兒就賠上了。百姓不小心有疏忽的時候,政府官員亦有告知之義務,而不是挖了個陷阱,讓善良的百姓為了區區的小錢,弄到身敗名裂還吃上逃漏稅的罪名,賠了老本不打緊,差點兒連最起碼養家餬口的工作都丟了!

檢察官年度職務評定未達良好(丙)人數,年年激增。法界團體對此憂喜參半,認為反映出檢察官確實做得不夠好,還引來民怨,但也顯示法務部和檢察機關首長願意自清、不護短。揪出犯錯者法界卻憂喜參半,壞現象是犯錯檢察官人數倍增,好現象是檢察系統願意檢討自己,大丙究竟落誰家?全國的公務員在此一顆震撼弹,因內列丙等比例不得低於3%,累計3個「大丙」,就要被資遣或依規定退休。過往公職人員只要不涉刑案,大概都可以安安心心領到退休俸,安養天年終老一生。因而對於新的考績制度,出現了反彈的情緒,並不惜與同等的選票比例來威脅與抗爭。「丟一隻鯰魚到沙丁魚池」目的不是要將沙丁魚吃掉,而是希望它們活動起來,但是政府這樣的作法,好像並沒達到預期的效果。公務員的職責是「為民服務」,憑良心做事大概就是最大的考量;對每一個老百姓的服務就如同在完成一件藝術品,「同理心」很重要,永遠保持最佳的服務品質,讓每位受服者都覺得滿意,且本身的問題都能解決,就不會出現「官僚作風」或官官相護的陋習。

國外對於公務人員要求很嚴格,北韓國財政部長因貨幣改革失敗而遭槍決;美國公務人員欠稅就要被革職,這種責任制的政府,人民對政府才會放心;反觀台灣,稅吏課錯稅、檢察官辦錯案都不用負任何責任,侵害人權更是比比皆是。就算馬總統簽署兩國際人權公約也未見改善,如何才能讓百姓信任呢?

也奉勸公務員,當一天和尚撞一天鐘,盡忠職守、做好本職不逾矩,依規定服務百姓,當然不會得丙,更不用說連三年丙,所以認真做事的公務人員有什麼好抗議的。希望3%的汰劣擇優公務員考績法,能褪去這層保護傘。

照片來源:Unsplash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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