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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書】法官沒有主導程序正義,法官與惡的距離越來越近!
【投書】法官沒有主導程序正義,法官與惡的距離越來越近!

王思賢/退休人員

台大法學院退休教授陳志龍指出,司法要獨立,要獨立於行政權之外,要獨立於統治權之外,我們應該是要釋出司法權,首先要除掉全部的全權化,司法跟行政分開,司法跟立法分開,美國總統在就職的時候,法官是不站起來的,但臺灣法官是要跟總統報告的。

 台灣的司法沒有除權化,也沒有除神秘化,致人民對司法信任度低,最高行政法院採取神秘書面審理,法官不學邏輯,不學證據法,每個都是在套套公式,遵從上面的指示,這個司法怎麼可能會好,行政法院的系統,不是依據憲法,不是依據法律,依據稅務機關的解釋令函,行政法院法官欠缺追求真相的依據,欠缺租稅證據法,多以稅官當老師,沒有把人民的租稅人權當重點,也沒有把證據法作判斷重點。

 以指標性案件為例,在行政訴訟過程中,黃淑玲法官多次違反法官迴避規定,原任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受命法官,已進入調查準備程序了,早已全盤了解國稅局隱匿關鍵的太極門弟子贈與,卻在95124日調升到最高行政法院,太極門案竟然又交由黃淑玲法官審理, 她卻未迴避,更離譜的是,聲請再審時,又是碰到黃淑玲,她仍未迴避,嚴重違反行政訴訟法第十九條第五款的規定。

 對此,中華民國(臺灣)政府關於落實國際人權公約第三次審查報告,國際審查委員會通過的結論性意見與建議第82點指出,「根據國內法院的判例,各級刑事法院訴訟的法官,只有參與過前審裁判後,再行參與同一案件之裁判,才被認為缺乏公正性。然而,根據國際公平審判標準,若其先前已參與預審程序,在此情況下,特別是出於調查措施的數量和性質等考量,若判決公正性可能引起合理的懷疑,法官就不應參與案件。因此,委員會建議政府確保國內法律符合《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 14 條第 1 款的要求。

 陳志龍指出,司法天平的中間是良心與公正,當人民的權利無法獲得保障,司法人權無法達成,法官也沒有主導程序正義,法官與惡的距離將越來越近!

照片來源:Unsplash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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