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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書】架空自己的行政法院法官 應作為而不作為!
【投書】架空自己的行政法院法官 應作為而不作為!

莫凡/外商經理人

中壢分局員警於20214無理攔查詹姓女師,不但以大外割將其拋摔,甚至上銬扣留9小時;員警遭提告妨害自由獲不起訴,詹女不服上訴後,桃園地檢署於今年7/7以員警之臨檢、盤查不符《警察職權行使法》之規定,非依法執行職務,卻仍然阻擋詹女離去,復在其無涉妨害公務犯行之情形下,違法逮捕,剝奪其行動自由,涉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妨害自由罪嫌重大,依法提公訴。司法是維護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承辦檢察官在警政壓力下,仍能秉持道德勇氣良心行政,值得嘉許!

公權力行使是由國家授權,所作所為都應以人民權益為首要,若不當行使公權力,則造成公權力侵害人民,尤其以司法行政執法人員,更容易以國家暴力侵害人權。監察院調查台灣獨有的「萬年稅單」結果令人駭然!當人民對稅單有爭議疑慮尋求行政救濟,提起訴願要先繳1/3復查決定金額或等值擔保,否則將遭強制執行,甚至管收、限制出境等。行政法院素有敗訴法院之稱,法官不懂稅法,向來徵詢稅捐機關見解,造成人民稅務訴訟敗訴高達94%,而勝訴6%由於法官不作終局判決,不撤銷原處分,只撤銷復查決定,發回原處分機關另為適法之處分,稅捐機關再重作決定核課金額重新發單向人民課稅,週而復始,這也就是違法的萬年稅單,苦纏稅災戶的肇因!

 黃帝穎律師曾表示,納保法通過後整體的勝訴率並沒有提高,法院自行判決的件數也沒有提高,行政法院法官在實務上顯然沒有依照納保法21條第三項的規定,行政法院對於納稅者之應納稅額,應查明事證以核實確認。將但書中的例外情況當成原則,全部丟回稅務機關,這是非常荒謬的!納保法通過後,對保障納稅者的賦稅人權並沒有幫助。前財政部長顏慶章曾以世紀假案太極門案為例,他表示,稅務案件的繳稅義務已在救濟過程中被撤銷,但原處分卻還在,這是台灣的世界奇蹟,他強調,復查決定撤銷應及於原處分,才會讓稅務員好好認真做事。

 稅捐行政救濟制度的建立,應遵守法安定性之要求,因此,在稅捐復查決定被依法撤銷變更,復查決定即應取代原處分,原處分於復查決定作成後即不復存在,否則將造成反覆爭訟的不安狀態以致影響法的安定性,並將形成萬年稅單的結果,因此行政法院法官應作為而不作為,長此以往無疑是自我架空,自廢行政法院!

照片來源:Unsplash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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