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雅蔓/研究者
時任林月琴博士論文口試委員會主席、退休教授楊金寶老師近日親上第一線揭露立委林月琴博士論文研究倫理爭議,而筆者為此感到欽佩,因此徹夜比對典藏於國家圖書館的林月琴博士論文全文。筆者認為,研究倫理不應被政治扭曲,即便林月琴取得楊金寶外的口委事後背書,但其論文在研究執行程序與學術倫理規範上,仍存在極為嚴重的倫理違規與重大瑕疵。
筆者比對林月琴論文後發現,該論文研究對象涉及「女性受刑人」及「3歲半以下幼弱孩童」,屬於最高級別的易受傷害族群。然而整篇論文不僅跳過最關鍵的研究倫理審查(IRB),連訪談同意書與獄方核准公文等法律與倫理程序亦漏洞百出。逐點檢核結果,林月琴博士論文存在以下四大核心疑點:
* 疑點一:偷渡研究,完全跳過研究倫理審查(IRB)
論文發表於民國106年,依當時(103年)法務部矯正署及相關規範,研究對象若包含「獄中受刑人」及「幼童」等易受傷害族群,必須通過嚴格的研究倫理委員會(IRB)第三方審查。筆者質疑,林月琴論文直接跳過審查程序,僅憑一般社會科學標準即私自免審,完全不具合法性。
* 疑點二:權力壓迫疑慮,同意書全數空白如廢紙
論文81頁顯示,研究對象係請桃園女子監獄主管詢問受刑人意願。在受強烈控管的監獄環境下,受刑人根本毫無自主拒絕的空間,恐有權力壓迫疑慮。此外,翻遍254頁論文,僅附有一份訪談同意書,且研究題目、研究者簽名/聯絡方式及參與者簽名全數空白,更未針對受刑人與獄方人員劃分不同版本,形式極度草率。
* 疑點三:缺乏獄方核准之關鍵公文與文號
論文中聲稱已向桃園女子監獄提出申請並獲核准,但整篇論文完全未記載獄方核准的關鍵日期、公文文號及執行期間,亦未附上獄方的同意回文,程序嚴重失合、漏洞百出。
* 疑點四:口試紀錄掩耳盜鈴,無法護航程序違規
針對有部分口委聲明未要求補交倫理資料一事,筆者認為,口試修改紀錄是由研究生自行整理,紀錄沒寫不代表口委沒提醒。當時《人體研究法》已實施,研究對象又是極度敏感的易受傷害族群,若無視審查要求直接放行護航「霸氣闖關」,相關學術倫理與監督職責早已完全失守。
林月琴本案最致命且無法翻案的根本弊端,在於研究對象屬於學術倫理最高標準規範的「易受傷害族群」(受刑人與幼童)。論文內撰寫再多自我讚揚的保護措施,全都是空話,無法替代法規要求的審查;事後宣稱採匿名制,根本無法洗白未經審查的程序不正義;即便再請來部分口委事後集體背書,也只是徒增學術笑柄、無濟於事。
法規與學術界對此類研究設有絕不可越過的倫理紅線,強制要求「事前」必須獲得第三方專業倫理委員會(IRB)審查通過,絕無任何灰色地帶或彈性空間。倫理審查是研究合法性的唯一基石,未經 IRB 審查即擅自開跑進行訪談,就是赤裸裸的違規偷渡。未經 IRB 審查是鐵打的事實,事後再多的詭辯與護航,都無法掩蓋這起嚴重的程序不正義與重大學術倫理淪喪危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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