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林雅蔓/研究者
看到立委林月琴面對論文爭議,始終主張其研究並不需要經過研究倫理審查(IRB),不禁讓筆者產生好奇的是:同校、同一時期、同指導教授指導的博士研究,對研究倫理審查究竟是如何理解與實踐的?因此,筆者決定回到當時的博士論文資料,看看同時期、同校、同指導教授的其他博士研究,究竟是如何處理研究倫理問題。
同校同門的比較:102至108年度博士論文查詢結果
筆者透過「臺灣博碩士論文知識加值系統」進行進階查詢,以中央警察大學、指導教授及畢業年度作為條件,將範圍設定於102至108年度,共查詢到5筆相關博士論文:
紀O光(2020)。《毒品施用者分流處遇制度及篩選項目之研究》。
方O鴻(2020)。《東南亞籍女性配偶犯罪歷程之研究》。
林月琴(2017)。《另類單親家庭—受刑人攜子入監支持網絡之探析》。
陳O青(2016)。《親密關係暴力加害人暴力行為中止之研究—權力的運作與變化》。
徐O鋒(2015)。《少年轉介輔導過程及其效果研究》。
從這些研究可以發現,研究主題多與犯罪、司法、處遇及相關社會議題有關,研究對象也多涉及「曾經」是犯罪行為人、被害人、受刑人、少年或其他與司法體系相關的人員。不過,林月琴博士論文的研究對象是「當時」還在監獄服刑的受刑人,完全符合所謂的「易受傷害族群」,當然IRB審查。值得比較的一篇,是陳O青博士於2016年完成的博士論文。
陳O青博士的研究對象是相對弱勢及權力不對等,並非明確規範的「易受傷害族群」。陳O青博士並沒有以「我的研究屬於社會科學研究」作為不需要研究倫理審查的理由。因為,研究倫理是在研究設計之初,被納入整個研究流程,是「研究者有沒有把研究對象的權益真正放進研究設計裡」。學校沒有規定,就要依據國家的研究倫理落實。
為什麼筆者一再強調「易受傷害族群」需要IRB的審查?就是在國家的倫理審查架構及規範與監督下執行,才能保護弱勢或「易受傷害族群」。受刑人的自主性受到限制,研究者更應該提高保障,而不是降低標準。所以,「知情同意」不只是簽名,應讓參與者充分了解:研究的目的與性質、為什麼自己會被邀請參與、參與研究的方式、可能產生的效益、可能面臨的風險、是否可能影響自身生活、是否可以隨時停止參與、停止參與是否會產生負面後果、個人資料如何保密、利益衝突如何處理與迴避、損害或爭議時如何處理、有疑問或需要申訴時可以聯絡誰等。這是「知情同意書」的設計,是完整告知參與者整個研究過程如何進行,也是研究者對參與者最基本的尊重。
「訪談同意書」是在進行訪談前,針對訪談本身的目的、進行方式、錄音授權、研究資料引用方式,以及隱私保護等事項,取得研究對象的同意。以陳O青博士的研究為例,訪談同意書經IRB審查,有完整的研究題目、研究者姓名及聯絡方式、研究主旨、邀請受訪者參與的理由、研究進行方式、參與研究可能的好處與風險、研究花費及補償、聯絡與申訴方式,以及自願參與、隨時退出且不影響與研究者或相關機構關係等內容。這樣的設計,是努力讓研究參與者知道:你正在同意什麼,以及你擁有哪些權利。
筆者再看林月琴論文的訪談同意書,缺少:完整研究名稱、研究者完整身分與學校資訊、完整聯絡方式、對正在服刑受刑人權益的明確保障說明、是否影響服刑權益的免責說明、是否影響假釋申請等權益的說明、福利或社會資源是否受到影響的說明、必要的心理支持或轉介資源說明等。
對受刑人而言,「如果不接受訪談,會不會影響我的服刑權益?」、「如果接受訪談,研究內容會不會被其他人知道?」、「我的回答會不會影響假釋或其他權益?」,這些擔憂關係到參與者是否能「自願或自主決定」? 參與過程怎麼「保護參與」者?
針對林月琴稱「各國立大學至今對社會科學學位論文的IRB規範仍不一致,由各校自主決定」,但筆者現在對比分析的就是同一學校。如果105年畢業的陳O青博士,她主動申請IRB並接受完整的研究倫理審查、管理與監督,為什麼106年研究對象是正在服刑的受刑人及3歲半以下的幼童,卻能主張完全不需要研究倫理審查?
林月琴認為「當時規定不用IRB」就能申請博士考試,筆者查證中央警察大學研究所博士暨碩士學位考試實施要點(民國 85 年 10 月 9 日訂定,歷經10次修正),現今最新修訂版(民國113 年),也沒有規定博士學位考試「要不要IRB」審查。因為,研究倫理是研究者的自律與自控。
讓參與者知道、讓參與者選擇、讓參與者拒絕。研究倫理之所以「必須存在」,是因為研究者握有資訊、權力與資源,若沒有倫理規範,可能傷害研究參與者、破壞科學可信度、甚至造成社會決策錯誤。研究倫理的存在,是為了保護人、維持科學誠信、確保研究成果可信、維持社會對學術的信任。即便學校未規定,亦應依據國家研究倫理規範自處之。
研究者自律不是「研究者自己說我很有倫理」、「我已經有保護措施」,而是研究者在沒有外力監督時仍能自我約束、自我要求、自我反省,確保研究不傷害人、不違反誠信、不濫用權力。因為,研究者自律經驗差異大。所以,要有倫理委員會及監督補強規範之。筆者對林月琴所謂「研究倫理的重點是取得同意並保護受訪者」簡易論點的說法,無法苟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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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來源:林月琴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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