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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書】台灣為何要保護死刑犯
【投書】台灣為何要保護死刑犯

徐紹展/台灣百合公義協會理事長

人權是普世價值,也是司法追求公平正義的終極目標!

多年來,政府不斷的努力推動各種保障人權措施,以實踐1996年制定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以下簡稱『兩公約』),並在98年4月22日公佈「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並已於98年12月10日公告施行。

實際上,「兩公約」並未明文規定不得有死刑之宣告,僅第六條第二項針對締約國未廢除死刑之國家約定:「死刑非依管轄法院終局判決,不得執行。」然而我國既非締約國,亦非廢除死刑之國家,卻忽視被害人及其家屬之人權。致死刑定讞者藉由司法刻意維護,如:有悔意、可教化、抄佛經、提請大法官釋憲、非常上訴、再審等手段逃脫執行。

政府保障死刑犯的人權,被殺害者及其家屬的人權何在?

近年來台灣惡意殺警、隨機殺童、隨機殺人、分屍案不斷發生,造成社會恐慌。然而每當被害人受害身亡,悲痛的被害者家屬卻還要面對司法不周延帶來的二度傷害。每每在重大殺人刑案發生時,人權團體即引述兩公約呼籲要重視殺人犯人權。但政府官員與人權團體何曾考慮到被害人及其家屬的人權,與所期待的「公平正義」?

死刑犯本應受法律制裁,但由於政府高官對法條的熟稔,屢屢玩弄司法鑽漏洞,一方面高舉正義大旗,另一方面卻刻意維護,致九成以上死刑犯輕易逃脫司法制裁!

「殺死人不會被判死刑」讓兇手得恣意妄為,無所畏懼,甚至還有人出言恐嚇被害人家屬「等我出來殺死你們全家」等等,十分荒謬之行為,致被害人及家屬長期生活在「生命隨時可能被終止」的恐懼中。被害人的生命已無可挽回,但對於家屬卑微期待的公平、正義、救濟以及補償措施,究竟要如何落實?

本人希望藉由推動「依法執行死刑」之公投案,以落實司法正義,讓台灣人民的安全,得以確實保障!

照片來源:Unsplash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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