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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書】反貪還是護貪?看「揭弊者保護法」
【投書】反貪還是護貪?看「揭弊者保護法」

王昭君/退休人員

公部門長官公費私用,要求部屬做假帳,面對長官圖謀不法利益的行為,身為部屬的你是選擇同流合汙?還是勇敢揭弊?

前新竹縣家畜疾病防治所技士戴立紳,在2005至2016年間遭長官要求作假帳,2012年他在良心驅使下,終於檢舉長官公費私用並向廉政署自首,法官審酌他不懼壓力勇於檢舉,處以免刑判決,但新竹縣政府2016年卻依此有罪確定的免刑判決將他免職、永不任用。

為什麼是這樣的結果?因為台灣的法律對公、私部門的吹哨者缺乏保障,舉發後往往遭到報復或是免職下場。試問這樣情況下,誰還敢揭弊,且在沒有揭弊機制的下,而讓原本單一官員的錯誤持續蔓延擴大,最終形成難以拔除的結構性的貪腐。

2018年聯合國反貪腐公約首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會議,委員即提出應透過立法或修法落實「揭弊者保護法」。行政院長蘇貞昌也表示,揭弊者保護是促廉反貪的重要機制,請法務部積極完成立法程序。如今2022年第二次反貪腐國際審查會議,委員再次提出請立法院優先審議該草案,我們要問「揭弊者保護法」在哪裡?

不僅如此,在財政部長蘇建榮的帶領下,國稅局持續編列無法源依據的稅務獎勵金,並將逃漏稅檢舉獎金合法化。國稅局退休人員鍾小姐指出,「揭弊者保護法」對國稅局稅務機關非常需要,因為不肖稅務員冒領檢舉獎金已是公開的秘密,財政部將檢舉獎金相關規定,從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移植到稅捐稽徵法中,是縱容結構性貪腐的行為。

筆者認為,冒領檢舉獎金應列入刑法瀆職罪,「揭弊者保護法」立法院應納入優先修法,盡速三讀通過施行,以符合國際標準。財政部、法務部自行訂定內部作業要點,未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卻核發內部人員稅務獎勵金及執行績效獎勵金。依照職等分發的績效獎勵金,前財政部長王建煊不敢拿,但歷任財長、部長爽爽拿,難道沒有違反公務員應遵守的利益衝突迴避嗎?監察院不該查嗎?

公權力執行與績效獎金掛勾,圖利自己或他人,促廉反貪已然跛腳,加上無「揭弊者保護法」的防弊,形成官員貪腐的絕佳發展環境,台灣何求無貪腐呢?

圖片來源:Unsplash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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