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書】假欠稅名義限制出境,猶如擄人勒贖 - 匯流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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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書】假欠稅名義限制出境,猶如擄人勒贖
【投書】假欠稅名義限制出境,猶如擄人勒贖

許問 / 退休公務員

稅法泰斗葛克昌指出,102年第一次兩公約國際審查會委員來台灣的時候,注意到我們國家限制出境的人數為各國所僅見啦。只要欠稅達到一定的程度,就一律限制出境。跟這個公政公約12條遷徙自由的保障有所違背。稽徵機關都根據這個稅捐稽徵法24條的第二項,對欠稅達到某金額即得由財政部移送移民署來限制出境。居然解釋成為「應由」,「得由」跟「應由」,當然不同。「得由」是你要衡量,而且還要把這個理由說出來。但是經常稽徵機關都不具理由。過去竟然很多法官還支持這種見解。但是現在有一些改變,有的法官認為說這是裁量怠惰,你沒寫理由,或違反比例原則,或者是根本違反自己的規範。前台北國稅局長凌忠嫄對太極門掌門人的限制出境更進一歩,人已經在國外,就以欠稅達到一定金額不准人家入境,這根本跟法律完全違背;葛克昌認為太極門案件,是財稅法濫殤,最著名為保障納稅人人權的運動,持續時間之久,說理的深入,對納稅人人權保障有一個重要的貢獻。

承辦太極門案件律師蔣瑞琴指出,太極門案件,從一開始用刑案捏造假證人、假證據,違法搜索、抓人、製作不實筆錄、利用媒體抹黑、操控輿論、利用稅務手段奪取財產,限制人民出、入境(掌門人總共被限制出境2232天,掌門人夫人則被限制出境782天),阻礙家人團聚更阻礙掌門人國際和平的宏志。

稅捐稽徵法自65年10月22日制定公布以來,該法第24條共有4次序修正,除107年11月是內政部移民署組織法業於104年1月2日施行,將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修正為內政部移民署之外,其他三次分別是97年、98年及110年,事關你我權益,不可不知。

一. 96年12月8日媒體報導:立法院司法與法制委員會,特別在96年12月7日舉辦了「限制出境法制化」公聽會,而稅捐稽徵法第24條修正案,於97年8月13日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個人欠稅金額在新臺幣5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欠稅金額在新臺幣100萬元以上者,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及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實施辦法規定,得由司法機關或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該欠稅人或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

二.103年1月9日在立法院舉辦「限制出境—如何走出『稅法白色恐怖』公聽會」,由立法委員呂學樟主持,當天還公布賦稅人權指標調查結果,中華人權協會賦稅人權委員會主委林天財指出,此次調查共約50萬人次參與,九成五以上民眾認為財政部財稅官員賦稅人權不及格,更有近五成的人直接評給0分。臺灣財經刑法研究學會理事長陳志龍教授指出「賦稅比白色恐怖更恐怖!」,白色恐怖時代至少還有審判,稅法沒有經過法院就可以限制出境,違反憲法與兩公約。

三.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於 97 年 5 月 29 日初審通過稅捐稽徵法第24條修正草案,大幅放寬欠稅限制出境之規定。此次修正理由是:函送入出境管理局時,應同時以書面敘明理由並附記救濟程序通知當事人,依法送達,以落實憲法對居住及遷徙自由之保障,並維當事人權益。

四.102年1月7日在一場民間舉辦對兩公約的總體檢中,學者專家卻直指財政部是自我感覺良好的部門,雖然自認為所有法令都符合兩公約規範,但卻有不少的租稅法令被大法官宣告違憲,究竟財政部是怠忽職守?還是家醜不想外揚?

五.102年初國際人權專家於審查結論意見中指出,我國以欠稅限制出境保全稅捐是限制人民遷徙自由、違反兩公約精神。在民間團體、學者等各界人士強烈抨擊下,財政部終於在12月23日舉辦了一場「檢討稅捐稽徵法第24條及關稅法第48條有關限制欠稅人出境制度」公聽會,邀請各界對此議題發表看法。學者批欠稅限制出境是擄人勒贖,財政部聽取意見承諾修法,但束之高閣,直到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08訴字199號判決,才有轉圜。該判決略以限制出境應符合比例原則的意旨外,限制出境規範第4 點附表關於個人欠稅金額達第三級者,仍應審究需有其他限制出境事由,例如出國頻繁、長期滯留國外、行蹤不明、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隱匿及處分財產,有規避稅捐執行之虞等情形,始得予以限制出境處分,並認原處分有裁量怠惰,而屬違法。促成財政部於110年底修正第24條。

限制出境關係人民生命、財產及自由,財政部卻馬耳東風(充耳不聞無動於衷),有負民託付。有尊重人民嗎?
照片來源:Unsplash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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