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流新聞網記者王少筠/綜合報導
去年全台掀起一股自動販賣機販售手搖飲料的風潮,最近甚至連甜點都有賣!但經地方衛生局抽驗,卻相繼傳出生菌數超標等衛生管理問題。衛福部食藥署今(2)日正式公告「自動販賣機販售食品之標示規定」,自7月1日起,自動販賣機的包裝食品標示須比照一般包裝食品,散裝或由機台調製的食品則規定更嚴格,違者最高可處新台幣400萬元。
食藥署食品組科長李婉媜表示,國內自動販賣機販售的食品日益多樣化,但銷售現場沒有人員可提供食品相關資訊,為使消費資訊透明化,有必要明確規範自動販賣機所售食品的標示內容。
新制規定,自動販賣機的包裝食品標示須比照一般包裝食品,應依食安法第22條及其相關規定標示;散裝食品則應標示品名、內容物及食品添加物、原產地、有效日期、過敏原、基因改造食品原料、重組肉、食品負責廠商或製造廠商的名稱、電話、地址及登錄字號,共計8項資訊。值得注意的是,自動販賣機調製的食品,如:咖啡、熱茶、熱可可,因屬消費者投幣選擇後始調製,故毋須標示「有效日期」。
包裝食品的所有標示項目及散裝食品的「有效日期」,應標示於產品外包裝或容器外;至於其他標示項目得以「標記/籤」或「標示牌/板」等型式,採張貼懸掛、黏貼或其他明顯方式呈現,且須牢牢固定。使用「標記/籤」者,字體長度及寬度皆不得小於0.2公分;其他標示型式者,各不得小於2公分。
新制上路後,業者若未依規定完整標示,將依違反食安法第22條、第25條規定,得處3萬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如涉標示不實,則依違反同法第28條規定,得處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鍰。違規包裝產品一律依同法第52條規定,限期回收改正,且改正前不得繼續販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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