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流新聞網記者王少筠/台北報導
立法院今(26)日三讀通過「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訂定原住民族語言為「國家語言」,政府應每年寬列預算,推動各項族語發展措施、培訓族語師資,各級學校也要提供族語課程。推廣「原語發展法」10餘年的國民黨立委鄭天財Sra Kacaw激動表示,「今天是個感恩紀念的日子!」
鄭天財Sra Kacaw指出,原住民族基本法於94年公布施行,其中第9條第3項規定:「原住民族語言發展,另以法律定之。」而原民會在隔年便將「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草案」提報行政院,但政院認為不宜單獨立法、應併入「國家語言發展法草案」,惟10餘年過去,該草案仍未成形,鄭天財Sra Kacaw遂要求政院同意單獨制定「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歷經審議,終於在今日三讀通過。
鄭天財Sra Kacaw表示,未來原住民族將會有「更好的族語使用環境」、「更多的族語學習資源」,以及「會說族語而有較多的工作機會」。不過他也坦言,「原語發展法」三讀通過固然是重要里程碑,未來在相關政策的推動及執行上,仍需中央與地方行政機關共同努力。
國民黨立委廖國棟Sufin Siluko亦指出,目前政府認定的16族語言,已有部分瀕臨滅絕。據聯合國教科文組織調查報告顯示,撒奇萊雅語、噶瑪蘭語、邵語、沙阿魯阿語、卡那卡那富語等5種語言被評為極度危險;賽夏語為嚴重危險;凱族語、卑南族語、賽德克族語、鄒族語、雅美(達悟)族語、太魯閣族語、布農族語、排灣族語、泰雅族語、阿美族語等9種語言則為脆弱等級。
三讀條文明定,各級地方政府、原住民族地區及原住民人口1500人以上的非原住民地區之鄉鎮公所,應設置專職原住民族語言推廣人員;中央政府則應於每年寬列預算,協助原住民各族設立族語推廣組織,協助研訂族語新詞、編撰族語辭典、建置族語資料庫;此外,由政府捐助的媒體應製作族語節目、語言學習課程,其使用族語比例不得低於總時數50%。
本法施行3年後,原住民族參與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公費留學考試,應取得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政府機關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進用人員時,應優先僱用具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者。原住民地區內的政府機關、學校、公營事業,得以地方通行語書寫公文書;政府處理行政事務、實施司法程序時,原住民亦可以族語陳述意見,政府應聘請通譯傳譯。
▲原住民族小朋友在「原住民族語言文字化十週年特展」表演舞蹈。
▲原住民族婦女在雨中表演傳統舞蹈。
▲立委鄭天財Sra Kacaw(左一)與廖國棟Sufin Siluko(左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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