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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奶油」或「脂肪」? 7月起正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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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奶油」或「脂肪」? 7月起正名

匯流新聞網記者王少筠/綜合報導(原稿時間:2017-02-19)

早在西元4000年前,中東地區的先民利用山羊皮密封羊乳,將其懸掛空中並持續搖動直至出現凝乳狀,這是「奶油」最早的由來。至今,「奶油」不僅被廣泛運用在各式料理與食品製造,甚至衍生「奶油」到底該不該都叫「奶油」的法規問題。

衛福部食藥署本(2)月初發佈「市售奶油、乳脂、人造奶油與脂肪抹醬之品名及標示規定」,將於今年7月正式施行。公告規定,若奶油以食用油脂(液態)製作而成,且油脂含量達80%以上,品名應標示為「人造奶油」;油脂含量未達80%,則為「脂肪抹醬」,都不能再稱作「植物奶油」、「植物性奶油」。

因為其實所謂「植物性奶油」,係以植物油「氫化」製成,也就是經由「觸媒加氫」的程序,將氫加入植物油裡,使油脂呈現半固態。這樣做能讓油體更耐高溫,增加穩定性,延長保存期限;但同時也會產生人體難以代謝的「反式脂肪酸(trans-fatty acid)」,長期食用易導致高血脂、脂肪肝、心血管疾病等健康問題。

值得注意的是,氫化植物油在製造過程中產生的反式脂肪酸,並不同於天然存在的反式脂肪。

天然存在的反式脂肪來自牛、羊等反芻動物,其特殊的消化道細菌作用,會將牧草發酵合成部分的反式脂肪酸。有國外研究指出,這些來自反芻動物的反式脂肪中,有一種為共軛亞麻油酸(CLA, conjugated linoleic acid),不僅對人體健康沒有負面影響,甚至具有抗癌、降低肥胖及預防動脈粥狀硬化症的功效。

食藥署表示,食品「品名」應該與食品「本質」相符,業者應依所用原料如實標示,提供消費者清楚明確的資訊。未來如有標示不完整的情況,涉違反食安法第22條規定,可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300 萬元以下罰鍰;若將內容物所含乳脂肪或食用油脂未達標準的產品命名為「奶油」、「鮮奶油」或「人造奶油」,則屬標示不實,涉違反同法第28條規定,最重可處400萬元罰鍰,且產品須依同法第52條限期回收改正。

※新增「市售奶油、乳脂、人造奶油與脂肪抹醬之品名及標示規定」問答集:

(1) 市售食品如符合本公告中「奶油」之定義及乳脂肪含量,品名是否可標示為「牛油」或「黃油」?
不可以。「牛油」及「黃油」雖為「奶油」用於香港及中國大陸地區之名稱,但「牛油」應為牛脂肪組織提煉出來的油脂、「黃油」則難以反映產品本質;故為避免消費者誤解,「奶油」產品名稱不可標示為「牛油」或「黃油」。

(2) 市售液態奶精產品若以單顆小包裝販售,品名是否可標示為「奶油球」?
不可以。產品倘未使用符合本公告定義之「奶油」為原料,則產品名稱不得標示為「『奶油』球」。

(3) 市售加工食品(如:麵包、餅乾等)或食品原料(如:餡料等)之品名如涉及「奶油」字樣,例如:奶油麵包、奶油餅乾、奶油餡等,但並未使用符合本公告「奶油」定義之原料,是否符合法規規定?
不符合。

(4) 若國外輸入食品之英文品名為「○○Butter」,但其成份為無水奶油、乳脂、植物油(棕櫚油、椰子油)、維生素 E(抗氧化劑)等,其脂肪含量約為 80%以上,則中文品名是否可直譯為「○○奶油」或「○○調合奶油」?
不可以。若食品由無水奶油與植物油混合加工製成,則不符合本公告中定義之「奶油」,且該產品之中英文品名均不得標示「奶油」或「Butter」字樣,而係依本公告「人造奶油」之規定標示。

(5) 市售人造奶油產品若成份以棕櫚油為主,則中文品名可否標示為「○○植物性奶油」或「棕櫚奶油」?是否可於外包裝標示宣稱「本產品為植物性奶油」等詞句?
不可以。為避免消費者誤解其為更健康的產品,市售人造奶油及脂肪抹醬產品之品名或外包裝之標示宣稱,均不得使用表彰其為植物性奶油之文字。

(6) 油脂產品若符合本公告「人造奶油」之定義,但僅販售給下游廠商進行烘焙加工產品使用,產品名稱是否須依本公告之規定標示「人造奶油」字樣?
否。本公告規範對象係針對市面流通供一般消費者選購之產品,因此若產品僅供業務用,則非屬本公告規範之對象。惟產品不論販售予食品工廠或餐飲業者使用,仍應對下游廠商提供充分、必要之資訊,以利提供消費者正確之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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