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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專才法」初審 綠營孤鳥林淑芬再槓自家立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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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專才法」初審 綠營孤鳥林淑芬再槓自家立委

匯流新聞網記者王少筠/台北報導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今(31)日排定審查「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雇用法草案」,民進黨立委林淑芬執意要求主席、民進黨立委高志鵬讓衛環委員會及教育委員會聯席審查,甚至因此與同黨立委邱議瑩發生激烈口角,雙方各執一詞、氣氛火爆。經高志鵬居中協調,最後裁示今日只針對草案進行詢答。

下午會議開始,除林淑芬之外,國民黨立委王惠美、時代力量立委徐永明也都在程序發言時提出聯席審查的動議。王惠美質疑,趕在會期最後一天排審「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雇用法草案」是急著打開就服法後門,應退回並與衛環委員會聯席審議;徐永明也建議,透過連席審議的方式,讓其他相關部會首長有機會進行法案說明與成效評估。

林淑芬表示,該法第20條幾乎是全面開放白領外籍勞工以實習名義作為產業後備軍,補充源源不絕的勞動力,變相成為開放低薪白領來台「假實習、真工作」,衝擊我國就業市場。她還質疑,教育部連國內「假實習、真工作」的勞資糾紛都無法處理了,「那未來開放的外國實習生,教育部執法面有什麼能力?」她表示,不僅主管機關國發會沒有做就業衝擊的評估,勞動部與教育部亦互相卸責,「所以事實上這個對台灣未來的影響到底是什麼?我們真的應該是要急事緩辦啦!」

由於林淑芬後來又補充:「我不是說經濟委員會的委員沒有能力,而是可能對勞基法的規範沒有那麼經常在思考。」惹惱了同黨立委邱議瑩。

「我想,不叫沒有經常思考。」邱議瑩回敬,「如果以您剛剛的邏輯,那我認為,您也不能到經濟委員會來決斷,因為在經濟發展這個區塊,您也不常思考。」她表示,每個立委都有各自的專長、專業,不能因個人主張就否決他人對政策的看法。邱議瑩強調,若要聯席審查,應由院會交付,不是主席可以自行決定,「我認為您可以在黨團會議提出這樣的意見。」

除國發會外、唯一有提案的國民黨立委許毓仁緩頰:「以一個通盤的考量來說,林淑芬委員的顧慮的確是存在的。」他表示,這是一項促進國家經濟發展、立意良善的法案,但無法迴避的是,若其他勞動階層對這部專法有所疑慮,「它有通過的急迫性嗎?是不是應該做更多的溝通?」他認為,應就所有疑慮做更仔細、深入的探討,避免重蹈「政策倉促推行如一例一休」的覆轍。

民進黨立委邱志偉則氣憤表示,遠從南部上來開會,議事卻在這邊空轉、虛耗,「國事如麻,大家不是閒著沒事幹,這邊代表多少民意?有多少政策需要我們協商討論?」他指出, 5月19日許毓仁委員版本付委、5月23日政院版本付委,在上週院會一讀會的時候,立委個人、黨團都可以提案,「為什麼那時候你們不說話?」

邱志偉認為,應該透過法案的討論來凝聚共識,而不是在整個程序都走完後,院會一讀無異議通過、交付委員會審查後,才提案要求召委將議事與衛環、教育委員會聯席,「他是總統也沒有這個職權!」

邱志偉發言結束後,高志鵬宣布休息協商,林淑芬與邱議瑩於此爆發正面衝突。

邱議瑩認為,林淑芬反對的條文可提修正動議,「都是同黨的,不要親痛仇快,國民黨都在看笑話。」林淑芬則堅決表示,沒有聯席審查、沒有提案權,她只是就事論事。邱議瑩忍不住罵道:「妳這叫傲慢!不是衛環委才有專業!」林淑芬則回嗆:「妳才傲慢!難道只有經濟委員會可以審查?」

協商進行1小時有餘,最終高志鵬裁示,今日會議僅進行詢答。

提案的許毓仁慨歎,無疑是「內鬥內耗」。


「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雇用法草案」第20條

第1項
就讀於教育部所編定參考名冊所載國外大學校院之外國籍學生或畢業不超過2年之外國籍畢業生,經取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者,得於我國政府機關、法人、學術或研究機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執行業務場所,從事與其就讀之科系(所)所學且與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所定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相關之長期停留實習活動。

註:另依現行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定之外國籍學生或外國人來我國實習相關規定(例如外籍人士於中華民國律師事務所實習要點等),因屬短期停留實習活動,其性質與本條所定長期實習活動有別,非屬本條之規範範圍,併予敘明。

第2項
前項外國籍學生或畢業生,得向外交部或駐外館處申請核發1年效期、多次入國、停留期限6個月及未加註限制不准延期或其他限制之停留簽證;期滿有繼 續停留之必要者,得於停留期限屆滿前,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延期,並得免出國,總停留期限最長為1年。但符合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可之科學、科技、工程、數學等專業領域者,得申請2年效期、多次入國、停留期限6個月及未加註限制不准延期或其他限制之停留簽證;期滿有繼續停留之必要者,得於停留期限屆滿前,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延期,並得免出國,總停留期限最長為2年。

第3項
前項停留期限不受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條第7款不得逾6個月之限制。

第4項
依第一項規定許可之人數,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主管機關,視人才需求及申請狀況每年公告之。

第5項
第一項外國籍學生或畢業生之許可條件、申請程序、審查、實習活動管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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