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流新聞網記者 顧海/綜合報導
新興叫車服務Uber在台當成違法營業,遭六都政府稽查。中銀律師事務所合夥律師馮昌國於自由時報為文指出,Uber自認乃係「資訊服務業」,而交通部硬是將Uber歸類為「計程車客運服務業者」,目前雙方爭執的核心之所在。呼籲立法機關應參酌各界意見,加以釐清。
馮昌國表示,Uber業者與交通主管機關衝突的升高,肇因於2014年7月,千輛小黃上街頭抗議並包圍交通部。交通部迫於車隊及駕駛壓力下,特別針對Uber修改《計程車客運服務業申請核准經營辦法》第二條,將「所有以平板電腦、智慧型手機等應用程式(app)媒合司機與客人」的行為都稱為「派遣」,「派遣」服務屬於計程車服務業範圍。
馮昌國認為,Uber本身並未指派任何計程車給予消費者,消費者亦未具選擇權可指定特定計程車,至多僅具有隨時解約權,拒絕特定計程車之「承諾」,交通部修法的新增條款當然也不具約束Uber之拘束力。
因運送契約係由乘客直接向司機為「要約」、經司機直接向乘客「承諾」後,直接成立於司機與乘客之間,則Uber則僅屬第三方平台,乘客與司機支付給Uber之價金即為使用平台媒合提供者之費用。
反觀類似台灣大車隊之計程車派遣業務,乘客必須撥入其專線中心(55688專線),於該計程車客運服務業者接受乘客的要約後,找到屬於其車隊並可以接下該案的司機,再指派車輛並回覆予消費者。
這其中計程車客運服務業者的身分接近民法第533條的「乘客特定受託人身分」,接受代理權之授予與其車隊中的司機訂定運送契約,並根據民法535條「有償委認」之規定應負善良管理人之責任。兩者間所存在之差異,正是現時Uber與交通主管機關間之認同差異處。
馮昌國呼籲,司機資格、保險、乘客安全及稅負的問題,完全由此關鍵問題而生,立法機關有介入義務,透過諮詢並聆聽民事法律專家及其他各方意見,精確合理定位乘客、Uber業者及消費者處於何種法律關係,方能消解不必要的社會浮動。
新聞照來源 zhongyinlawyer.com.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