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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現行民法規定夫妻可歸責原因較少的一方才能打官司離婚,也就有責任的一方無論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是否已逾相當期間,都不得訴請裁判離婚,憲法法庭今(24)日作成憲判字第4號判決,民法的規定合憲,只是在破綻主義原則下,完全封鎖有責者之裁判離婚可能性,於個案過苛情形下牴觸憲法,相關機關應自第4號判決宣示之日起2年內,依判決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