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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3第1款及第3款規定,對於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中,如果死亡或所在不明而無法傳喚或傳喚不到者,在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的陳述,在可信及證明犯罪事實存在與否的情況下可以為證據,被3名毒品犯、2名死刑犯聲請釋憲,憲法法庭今(4)日判決,如果有其他確實的補強證據,以支持警詢陳述所涉犯罪事實…